日前,顺德检验检疫局对两批法定检验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企业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当作一般法定检验货物申报进口,该行为已涉嫌不如实申报进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目前,该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今年初,顺德某企业将两批可发性聚苯乙烯胶粒以普通货物形式进口,该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货物经深圳口岸入境,陆路运输至目的地顺德后存放于企业仓库。由于该进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顺德检验检疫局按规定派员到现场对两批货物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按照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检,而是以普通货物形式进行申报。发现异常情况后,该局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告知企业在该批货物检验合格之前不得使用和销售,并马上抽取样品送达实验室进行危险属性鉴定。经检测,报告结果确认该货物属于第9类危险化学品,同时也是列入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品。企业的行为涉嫌不如实申报取得检验检疫有关证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局按照规定对企业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的化工品进出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掌握并遵守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对自身企业进出口的化工品属性按照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准确鉴别并如实进行申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图一时之方便而瞒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卸、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质量事故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链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六条: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