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检验检疫局对一起进口危险化学品不如实申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2-28 14: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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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顺德检验检疫局对两批法定检验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企业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当作一般法定检验货物申报进口,该行为已涉嫌不如实申报进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目前,该局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今年初,顺德某企业将两批可发性聚苯乙烯胶粒以普通货物形式进口,该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货物经深圳口岸入境,陆路运输至目的地顺德后存放于企业仓库。由于该进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顺德检验检疫局按规定派员到现场对两批货物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按照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检,而是以普通货物形式进行申报。发现异常情况后,该局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告知企业在该批货物检验合格之前不得使用和销售,并马上抽取样品送达实验室进行危险属性鉴定。经检测,报告结果确认该货物属于第9类危险化学品,同时也是列入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品。企业的行为涉嫌不如实申报取得检验检疫有关证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局按照规定对企业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的化工品进出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掌握并遵守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对自身企业进出口的化工品属性按照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准确鉴别并如实进行申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图一时之方便而瞒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卸、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质量事故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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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六条: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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