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羁押424天终获不起诉决定,并获得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后,35岁的邯郸市曲周县籍男子王曙光于2016年11月2日再次被曲周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为由逮捕起诉至曲周县法院。今年1月20日、1月24日、2月24日,曲周县法院就此案三次开庭审理并网络直播,京华时报记者通过网络直播旁听了此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赔偿决定下达后,曲周县检察院再次以与之前相同的罪名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不违法,只是须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但庭审中,曲周县检察院未能出具邯郸市检察院的批准文书。
助友维权实名举报
王曙光在庭审陈述时表示,虽然籍贯是曲周县,但他和妻子孩子一直工作和生活在海南省海口市。2013年5月19日,返回曲周县老家祭拜因交通事故去世的父亲时王曙光得知,邻居王青志之子王某龙在学校被人殴打导致右耳鼓膜穿孔,正在曲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王曙光在庭审中称,王某龙被打后校方不予处理,向警方报案也不受理,住在医院还有人恐吓,王青志希望他能够帮助维权;因感念王青志自幼以来的照顾和其父丧事办理时的大力帮衬,他决定帮助王青志。
在庭审中王青志则表示,多次申诉无效后,经他授权,王曙光以两人名义向邯郸市、河北省政法、纪检机关实名控告曲周县有关部门办案人员,并在网上实名发帖举报。
京华时报记者在网上看到,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多个网络社区存在王曙光、王青志实名举报曲周县公安局挪用办案经费建设办公大楼及控告曲周县公安局,包括时任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卜连坤、曲周县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赵玉平、曲周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苑长军等人。
王青志在庭审中也表示,在帮助他维权过程中王曙光没有收受任何钱财,更不存在利益交换。
被羁押424天获不起诉
曲周县检察院于2015年5月19日制发的起诉书显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王曙光于2014年10月2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12月1日,被曲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起诉书中,曲周县检察院称,2013至2014年度,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办理王某龙被伤害一案中,王曙光引诱受害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利用打电话、发信息、私自录音等方式威逼利诱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晓等作伪证,并通过信访、网络传媒等方式给相关部门领导施压,致使未参与打架的黄某源被批拘上网和刑事拘留。
曲周县检察院认为,王曙光以威胁方法妨害他人作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故提起公诉。京华时报记者注意到,该起诉书中检察员为赵玉平。
王曙光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郑吉文律师表示,当时他以王曙光曾公开实名举报该案办案人——曲周县公检法有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向邯郸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请求改变管辖。
邯郸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2015年6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邯郸中院)将该案指定邱县人民法院管辖。当年7月22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当年12月22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曙光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曙光代理人郑吉文律师表示,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王曙光当天即被释放。王曙光在庭审陈述中表示,被释放后他就回到了海南重新找工作,同时为被羁押一年多的事情申请国家赔偿。
前述《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7日,王曙光以曲周县检察院错误批捕、侵犯其人身、财产自由为由,请求曲周县检察院赔偿限制人身自由423天的赔偿金102492.90元;解除对苹果手机一部和三星手机一部的扣押,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6年8月6日,曲周县检察院作出决定,认为在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曲周县公安局对原案进行了重新补充侦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王曙光请求的赔偿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因此不予赔偿。王曙光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8月17日向邯郸市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
邯郸市检察院认为,邱县检察院既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曙光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曲周县检察院以该案因曲周县公安局进行重新补充侦查,并提出了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为由,不予赔偿王曙光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最终,邯郸市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5日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曲周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并指定曲周县检察院支付王曙光42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027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700元,返还其两部手机,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未领再次被捕
在庭审中王曙光表示,2016年10月20日,当他从海南省海口市机场准备乘坐飞机到曲周县申请办理国家赔偿时,被海口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留置。警官告诉王曙光,他已被曲周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9日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王曙光之妻赵某静向京华时报记者出示的法律文书显示,2016年10月28日,王曙光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再次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5天后被曲周县检察院以该罪名批准逮捕起诉。
在三次开庭中,王曙光代理人郑吉文律师均提出,此案邯郸市法检机关已经作出改变管辖决定,且相关决定并未失效或撤销,曲周县检察院和法院管辖此案不具有法律依据;而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以后,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曲周县检察院,未经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构成违法。
对于郑吉文律师的质疑,曲周县法院合议庭口头告知,要求邯郸中院改变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曲周县检察院则对两项质疑都不予回答,也没有出具邯郸市检察院批准对王曙光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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