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提醒:3月1日起我国进口化妆品管理有新规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2-24 07: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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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记者获悉,自2017年3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第77号公告)将正式施行。我国境内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http://ire.eciq.cn),可于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海沧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化妆品进口企业可按照公告要求提前申请备案,做好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准备工作。3月1日起,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并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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