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颁布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2-24 06: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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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召开,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乌鲁木齐市首次将公共文明行为纳入法制范畴。《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新宣读了《条例》内容,条例共22条,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工作的规范与管理。内容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条例》列举了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居(村)民公约等市民应该自觉遵守的具体公共文明行为十二项,明确了禁止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等不文明行为十四项。将一些文明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条款,为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为市民践行文明行为提供参照和指引。

据悉,《条例》已于2017年1月25日在《乌鲁木齐晚报》公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乌鲁木齐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大事,标志着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管理工作已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这将推动乌鲁木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入新阶段。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治理不文明行为,仅靠道德的教化和谴责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惩戒和处罚。

高璇介绍,为了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调研了城南城北六个社区;在《乌鲁木齐晚报》和乌鲁木齐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了自治区、市级机关等30多个部门的意见;同政协组织和民主党派人士建立了立法协商。在《条例》制定中,坚持“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的地方立法原则,既注重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精神,又注重突出城市特点,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发布会上,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公安局、城管委、交警支队还针对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和说明。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伊力哈木·依不拉音回答了按照《条例》内容,交警部门对闯红灯、翻越护栏和车辆违停等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及结果。伊力哈木·依不拉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说“行人违反交通信号(主要是闯红灯),依法警告或者处罚5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处罚200元记6分”,行人翻越护栏警告或者处罚10元,机动车辆不好好停车处罚20元以上200元以下,机动车辆违反禁停标志处罚20元以上200元以下记3分。(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毛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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