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2月21日,彭州法院公布一起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两名当地男子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4只,并分食和出售,非法获利5千余元。近日,彭州法院依法判决两男子五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听说铁厂边的那个山上有‘野味’,我们两兄弟也去整点来补一下身体?”酒桌上,刘某对赵某说出打猎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随后前往市场购买捕猎夹子、钢绳、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后,窜至彭州市小鱼洞镇一处当地人称“铁厂”旁的小山上,安置捕猎钢绳套、捕兽夹等。四五天后,两人再次上山,惊喜地发现有一只“野羊”被夹住,两人将其剥皮肢解后,用尼龙口袋将“野羊”拖下山。两人各分一部分食用,其余的放在赵某家冰柜中,通过农家乐以每斤约55元的价格卖给外地来的游客。
2016年的一天,当地警方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次日凌晨,知道事情败露的刘某和赵某主动投案。
民警在刘某家中搜到专门用于打猎的枪。经过审讯,刘某交代,该枪系其用在彭州市通济镇购买的射钉枪和钢管改装后,专门用于打猎。
警方查明,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刘某和赵某两人先后捕猎杀害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1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扭角羚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傲羚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班羚1只。
彭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非法制造及持有枪支,伙同赵某一年期间先后杀害国家濒危保护动物多达4只,严重破坏了成都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危害国家保护动物的安全。近日,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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