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超生一个子女,将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同时,为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深圳市、区政府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20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开面向公众征求《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各界人士可于2017年3月16日前提出建议。
“办法”拟将“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认定为“超生”。此外,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超生。
在超生的处罚上,“办法”改变了以往“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规定“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对于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于基层计生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中,遇到许多单亲母亲无法确认子女的亲生父亲的特殊情形,“办法”则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此外,为保障深圳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办法”拟规定“市、区政府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同时,拟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发放计生扶助金,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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