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理顺市场机制

2017-02-20 15: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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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甘肃省举行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据了解,今年1月10日甘肃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甘肃省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制度性安排。

陈波介绍说,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在《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提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就甘肃省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陈波表示,《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审查时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建立了甘肃省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机制,可以说既贯彻了中央精神,又体现了省情特点。《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要存档备查。《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对象,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时限,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6年7月1日之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从2017年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7年1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方式,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草案,由政府法制办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价格)、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

陈波介绍说,《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要求,明确了应遵循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审查标准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及两条兜底条款,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同时,为了维护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也列出了4条例外规定。

同时,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竞争政策;三是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五是强化责任追究。(中国日报甘肃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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