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一名刚满月的女婴被遗弃在了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国内候机楼北侧电瓶车停放点,来此处取车的市民杨女士发现后,立即向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大队报案。事后,因找寻其亲人无果,女婴被送至市儿童福利院安暂时安置。昨天上午,遗弃女婴的男子沈某从贵州搭乘航班飞抵温州,到该治安大队配合警方调查。
监控画面发现可疑男子
据经办民警介绍,在发现女婴的当天,他们就调取了对国内候机楼北侧电瓶车停放点附近的监控画面,并在其中一处监控画面中发现了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最早是在当天下午2点10分左右出现在画面中,当时抱着一个婴儿,手上拎着红、蓝两只行李袋;当天下午2点14分左右,该男子抱着孩子,拎着两只行李袋从画面中消失;当天下午2点15分左右,该男子重新出现在监控画面中时,怀里没有婴儿,手里的行李袋也只剩下红色的那只。
民警表示,通过分析这些监控画面后,初步确认该男子遗弃了女婴,随即对该男子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该男子已经搭乘当天下午3点10分航班离开温州。但尽管如此,民警经过努力辗转联系到该男子。
经查,该男子姓沈,贵州人,今年37岁。而女婴是沈某的外孙女,系沈某17岁的女儿所生。
经过民警的劝导教育,沈某搭乘昨日的航班返温,接受调查。
狠心外公遗弃患病外孙女
昨天上午10点多,沈某飞抵温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将其从机场带回队里进行调查。昨天上午11点,记者在该大队见到了沈某。
据沈某说,一年多前,他的女儿小沈被人从老家带走,家里人一直联系不到她,直到今年1月24日,他突然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称小沈在台州玉环,并且马上要生孩子了,需要钱;起初,他以为来电男子是个骗子,就挂了电话;但是,隔了不久,电话又响了,这次来电的人自称是玉环县人民医院的医生,称小沈马上要生了,且情况危急。他立刻带着3万多元钱从贵州启程赶往玉环。
1月25日,当沈某到达玉环县人民医院时,小沈已经生下了女婴。沈某称,当时没看到女婴的爸爸,心里也打定了主意,要将女儿和女婴一起带回老家,但从医生处得知女婴带有先天性疾病,治疗需要一大笔费用。
沈某称,1月31日,他先将女儿送回了贵州;2月10日,他又去玉环县人民医院接了女婴出院,然后搭车来到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到机场后想到自己无力承担女婴未来的医疗费,犹豫再三后将女婴放在该机场国内候机楼北侧电瓶车停放点。
之所以选择放在机场,沈某称是因为机场来往的人比较多,想着会有好心人抱走女婴照顾。
随后,记者联系到玉环县人民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其表示女婴的确患有疾病,具体病情不方便透露。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大队处了解到,沈某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警方依法对沈某处以警告处罚。
据了解,今日沈某将到市儿童福利院领回外孙女,并带她回贵州老家。
-律师说法
情节不同处罚力度不同
发生在龙湾机场的弃婴事件,再一次让人们对于遗弃行为是否构罪产生关注。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洁表示,对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一是对于遗弃婴儿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部门对行为人处以拘留或警告;
二是对于遗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应当以遗弃罪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罪与非罪,关键是看情节是否恶劣。如因遗弃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或重伤的,可定罪量刑,如将孩子遗弃于危险之中,让其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将婴儿放置在无人经过的角落,比如将孩子放置在纸箱里顺河漂流等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从本案来看,孩子的外公将婴儿放在机场人员来往较多的公共场所,目的是想将抚养孩子的义务转嫁给他人,对孩子的生命健康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所以本案的行为人存在遗弃行为,但不构成遗弃罪。但是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亦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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