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人去楼空” 新金仕堡被告上法庭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2-12 13: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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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初,位于上海徐汇区的上海金仕堡健身龙吴店突然人去楼空。一时之间,在该店办理了健身会员卡的众多消费者“慌了神”。2016年7月8日,消费者们以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2月9日,该系列案件二审在上海一中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1年10月15日,新金仕堡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唐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金仕堡健身连锁经营加盟合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位于中国上海徐汇区龙吴路开设金仕堡健身会所。经营中,许多消费者在该店办理了会员卡,并分别在该店签订了期限不一的会籍合约书,缴纳相应年费。

不曾想,2016年1月4日金仕堡龙吴店突然关门停业,其中健身器材也已被全部转移。该店数名消费者顿觉受骗,遂以新金仕堡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会员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虽系与龙吴店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但其效力及于新金仕堡公司,遂判决解除了消费者与新金仕堡公司的合同关系,并由新金仕堡公司向消费者返还会员费。新金仕堡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2月9日,上海一中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新金仕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展开了辩论。上诉人新金仕堡公司认为,其仅授权案外人唐某使用品牌并收取加盟费用,而与消费者签约的加盟店是由唐某前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该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注册及独立核算,相应民事责任应当由该公司独立承担。消费者一方则坚持认为,其与龙吴店签订的会籍合约书抬头是美国金仕堡健身集团某会所的抬头,盖章亦是上海金仕堡健身龙吴路的财务专用章和入会专用章,且载明本合约解释权归新金仕堡公司,故可认定是与新金仕堡公司签订合同,其应当为其会员店的非正常关闭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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