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改革城中村、城郊村建设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2-10 10: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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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蚌埠印发《蚌埠市推进“村改居”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理顺关系、推进改革、集聚要素、促进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整合资源,严格标准、适度控制,转换体制、创新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纳入主城区规划建设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批推进

《意见》提出,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集约发展“363”框架引领下,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序撤村并居,促进村级管理向城市化社区管理迈进。“村改居”工作纳入主城区规划建设体系。

《意见》要求,根据我市当前摸排的首批城中村、城郊村实际情况,分类别、分批次,积极稳妥推进。存在时间较长、无集体土地的城中村、城郊村要先行推进;人均集体土地较少、有集体资产的城中村、城郊村要积极推进;仍保留大量土地、同时又有集体资产的城中村、城郊村,可采取“村居并存”模式稳妥推进,由村委会继续履行管理职能逐步过渡,过渡期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避免出现只挂牌不改居的现象。

妥善处置集体资产 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颇受关注的集体资产处置方面,《意见》强调,要以理顺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关系为主线,以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明晰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重点,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集体产权制度,赋予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要在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委托乡镇(街道)代理管理体制“三个不变”前提下,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开展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份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另外,确保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性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在原集体土地没有征收前,只做调查统计,不重新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登记簿中载明原村集体名称、原土地用途和使用功能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原农用地承包(发包)人享有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享受支农惠农的各项补贴及优惠政策;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可按有关规定登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及其它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等级发证的若干意见》执行。凡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禁止审批新增单家独院式住宅用地,统一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小区。

建立社区建制与管理模式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意见》明确,对人员集中安置达3000户10000人规模的,实行一村改一社区;对未达到新建社区居委会规模的,可按照就近原则纳入附近居委会管辖,不再设立新的居委会,原村委会成员及聘用人员可聘用为社区工作站成员,待遇与社区工作人员同步至下届居委会换届结束;对多个村合并建立一个新社区的,成立过渡机构,将各村原村委会成员纳入该过渡机构,保持原待遇不变至下届居委会换届结束,同时各村党组织合并成统一的社区党组织。改制后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干部补贴与城市社区同步,同时,相应增加并入后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

《意见》还强调,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村改居”社区居民与城市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公交、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政策,实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提升新市民的素质与能力。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创业。组织并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户籍变更后的“村改居”家庭,申请低保待遇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户籍变更后的“村改居”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中国日报安徽记者站 马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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