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在景区违规游泳致伤 索赔8万元遭拒

作者:王刚 南轩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2-09 16: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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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嘉兴2月9日电 (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南轩)9日,记者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8月,当地年过七旬的吴某在南湖景区内游泳时,被景区游船水流吸入水底,造成骨折。事发后,因吴某与涉事公司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吴某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南湖法院开庭审理,吴某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0890.99元,遭遇被告方拒绝。

吴某是个游泳爱好者,虽已76岁高龄,但入夏以来,经常到南湖游泳。

2015年8月5日下午,吴某腰间绑着3个可乐瓶,从南湖老渡口下水,往湖心岛方向游去。游至南湖湖心岛处,意外发生了。“烟雨3号”游船(属被告所有)在调整航向,往后倒退的过程中,没发现吴某,水流将吴某吸入水底。“一阵浪打来,头被压到了水下,一片漆黑,然后(左)大腿一阵剧痛……”对于意外发生的瞬间,吴某历历在目。

“烟雨3号”游船并未发现吴某被吸入水底,径直离开。吴某拼命游出水面呼救,之后赶来的“烟雨1号”游船(属被告所有)上的人救起了他,送往附近的浙江省武警医院救治并报了警。

吴某先后在浙江省武警医院、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治。事后,经司法鉴定,吴某为外伤致左股骨干远端粉碎性骨折,属10级伤残。

意外发生以来,吴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向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交涉,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吴某便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吴某认为自己遭受人身损害,是被告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890.99元,其中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护工费等。

被告认为吴某没有按照规定游泳,公司已竖立了“禁止游泳”告示牌,所以自己无责任;且自己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船只与船员都持有相关证件,他们只是正常操作;被告公司表示,“如果看到了意外也就不会发生了,后将原告救起送医并报警的也是我们公司的船只。”

对于医疗费,被告认为,吴某的医疗费已由社保报销,不需要另作赔偿。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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