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持锤伤人后自杀 再审判决保安公司赔15万多

作者:钟荐轩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02-08 13:19:36

本报讯(通讯员钟荐轩)曾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保安持锤伤人赔偿案,经过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中山市检察院和广东省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先后提请和提出抗诉,近日由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伤人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最终承担赔偿15万余元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3年4月23日晚,正在中山铭钤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钤公司)履行安保职责的中山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李永平,持羊角锤击打铭钤公司员工田某头部,致其一级伤残,李永平随即当场畏罪自杀身亡。铭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田某家属赔付13万余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亮剑保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上述13万余元损失和其他被盗财产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李永平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其履行安保职责无关,相关责任不可归咎于亮剑保安公司,故判决驳回铭钤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铭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经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提请,中山市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经再审,仍以李永平的行为属其个人行为,亮剑保安公司选人用人并无过失等理由维持一审判决。中山市检察院遂依法跟进监督,将该案提请该省检察院抗诉获得支持,最终该案由该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亮剑保安公司指派的保安人员未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安防义务,给铭钤公司造成损失,亮剑保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撤销原判并改判亮剑保安公司应向铭钤公司赔偿13万余元和被盗财产损失约2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廓清了该类合同关系中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统一了法律认识,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