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上午,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在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会上,福州市政府发布了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包括49条举措。
福州市发布这十项经济创新发展政策分别为:《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二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等。
其中值得一提的发布内容是,2015年(含)以后在福州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另外,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福州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在福州市设立总部
(一)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福州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此外,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给予50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6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重点投向本市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在榕银行业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以上两项措施按照“政银保合作、投贷保联动”的工作模式实施,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另行发布。
三、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分期缴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倪岳峰强调,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家是责任共同体。我们将建立健全服务企业的常态化机制,主动对接、靠前服务,扁平化管理,真正为企业创新发展扫除后顾之忧。
最后,倪岳峰鼓励广大企业家发扬锐意进取、勇攀高峰的精神,携手奋进、创新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福、生态美”的新福建,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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