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该女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其他二人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
2015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谢某某遭陈某强奸后报警。同年12月1日,陈某涉嫌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为使陈某无罪释放,同年12月15日晚,胡某、王某某与谢某某进行协商,由胡某写一张,“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字条。
付给她10000元,谢某某表示同意,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先付给了谢某某2000元,2015年12月16日,谢某某出庭作证,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出具了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