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宣判国内首宗利用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巨额话费案件

作者:王东兴 赵靓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7-01-21 01:22:08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法制网通讯员 王东兴 赵靓

影响重大的国内首宗利用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巨额话费案件,今天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十六人被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深圳中院经审理此案查明,2010年11月,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信联互通公司),任庆负责公司重大决策、财务管理,汪兆峰担任总经理并负责管理具体业务,郑少宁负责公司商务管理,任庆、郑少宁、汪兆峰均是该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经商议决定,信联互通公司研发恶意扣费软件并植入手机方案商、制造商的手机,通过收购广州楚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SP公司(电信服务提供商)并与其他SP公司合作,从而使用上述公司从电信运营商获得的SP扣费通道,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扣费,以获取非法利润。随后,被告人何仁贵受聘担任信联互通公司技术部总监,被告人钟京、黄康、赵义受聘担任技术部人员,针对功能手机的MTK平台、展讯平台、MSTAR平台、互芯平台研发出具有恶意扣费功能的HDM软件包及相应的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使手机界面屏蔽电信运营商发送的扣费短信,并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扣费事宜。被告人彭勇受聘担任信联互通公司商务部总监,与深圳市亚洲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兴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手机生产商、手机方案商洽谈,将恶意扣费软件安装到手机软件系统中,并商定非法利润的分成。被告人张瑞平受聘担任信联互通公司运营部总监,与具有SP通道经营权的北京三进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益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SP公司洽谈借用扣费通道,并商定非法利润的分成。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互通公司通过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035元,与SP公司、手机方案商或生产商按照约定比例分赃。

2011年9月,在深圳市亚力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亚力通公司)任职的被告人钟涛、许一峰、肖蒙,与信联互通公司的汪兆峰商定后,在该公司开发的手机软件中秘密植入信联互通公司研发的具有恶意扣费软件。截止2012年7月,信联互通公司通过该公司植入的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费用共计46,669,993.6元,钟涛分得148万余元,许一峰分得15万余元,肖蒙分得9万余元。

2010年11月,在深圳市亚洲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亚洲通公司) 任职的被告人朱海、吕钊、张全新、陈浙聪先后将信联互通公司、深圳市酷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浪公司)的恶意扣费软件植入手机,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扣费,以获取非法利润。截止2012年7月,信联互通公司通过亚洲通公司植入的恶意扣费软件共扣费970,066.5元,亚洲通公司和朱海分得53,314.88元。截止2012年9月,酷浪公司通过亚洲通公司植入的恶意扣费软件共扣费102,617元,亚洲通公司分得30,660.91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或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提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盗窃;或提出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个人不构成犯罪等辩解和辩护意见。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信联互通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与SP公司签订协议获得扣费通道后,又与手机方案商、生产商进行合作,将信联互通公司的恶意扣费软件植入手机,手机用户在开机后或在点击有关游戏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扣费,信联互通公司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扣费次数及扣费金额,每部手机每月扣费数元到数十元不等。通过以上方式,形成一条“SP公司—信联互通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的非法经营链条,共计非法获利6,726余万元,信联互通公司与有关SP公司、手机方案商、生产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人任庆、郑少宁、汪兆峰等人通过恶意扣费软件,秘密窃取手机用户资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扣取用户资费,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因此,虽然各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不影响对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案受害用户多达数十万,虽然每个用户被扣话费数额低于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但各被告人累计扣费总额达数千万元,已远远超过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亦不影响各被告人盗窃行为性质的认定。

为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网深圳1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