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出台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1-19 18: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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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完成国家和四川省政府下达成都市“十三五”空气质量控制目标任务,积极为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环境支撑,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着力通过目标考核实施财政奖惩措施,倒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据悉,《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考核因子为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成都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

PM2.5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浓度下降比例,对照2015年年均浓度,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年均浓度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空气质量优良率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率上升比例,对照2015年优良天数,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

《办法》奖励和扣缴以“完成目标”为核心。在奖励方面,各区(市)县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获奖励基本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目标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奖励20万元,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PM2.5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20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在扣缴方面,各区(市)县未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目标每高出1微克/立方米扣缴20万元,优良天每减少1天扣缴20万元;其中,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上年不增反降的,对反升和反降部分实行双倍扣缴。

《办法》明确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由成都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成都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以此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办法》为试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成都市政府可视执行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中国日报四川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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