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27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期间,福建省人大代表赵杰在议案中建议,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建设诚信福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取得良好成效。赵杰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当前,福建省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大失信惩戒方面采取了大量措施,但由于制度不够健全、失信惩戒力度不足、存在惩戒盲区等原因,与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在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建设新福建”重点工作任务时,提出的“加快推进诚信福建建设,强化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失信主体的惩戒,促进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
赵杰代表建议,在当前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时期,提升福建省诚信社会建设立法层级,对失信单位、公务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将有力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落实诚信要求,并对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优化福建省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福建省社会诚信建设地方立法。建议对福建省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机制、信息共享、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全面征集、披露和使用行政、司法等各领域的信用信息,特别是对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等各类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具体且易于操作的认定标准,并对可以采取的限制市场准入、任职资格、特殊市场交易等惩戒措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失信联合惩戒有法可依,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力推进福建省社会诚信建设。
二、把好各类先进单位评选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准入关口。评先评优单位应为诚实守信单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是诚实守信的人员。为有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议进一步把好评先评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准入关口。
三、加强公务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诚实守信行为的日常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是《公务员法》、《代表法》、《章程》规定的法定义务,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诚实守信行为的监督管理。(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胡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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