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怀孕”避责的盗窃者:孕妇携幼童作案“传帮带”成气候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7-01-13 10:40:50

盗窃黑洞

频发的孕妇盗窃案就像黑洞。

2011年,杭州警方破获了一起规模空前的女性盗窃团伙。涉案的47人中,有22人是孕妇。其中多数人来自道县;五年后,广东江门警方又破获一起盗窃手机案,并查处一条手机销赃改码翻新产业链,涉及11个省市自治州,其中湖南省就有五十多人,她们主要来自湖南道县。

在公安部召开专案部署会后,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两怀妇女”(指正在怀孕的妇女和怀抱哺乳期婴儿的妇女),均可移交到道县公安局。

12月上旬,道县公安局民警何坤在值班的一个星期内接待了四波外地来的警察。“我们自己脸上也觉得不光彩,就像自家的小孩在外面做了错事一样。”

这类案件的症结之一就是涉案人利用“孕妇”的特殊身份逃避法律制裁——

以“怀孕”避责的盗窃者:孕妇携幼童作案“传帮带”成气候

祥霖铺镇八家村墙壁上贴的外流盗窃人员名单早已被撕毁在刑诉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外,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也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

即使进入审判程序,刑法第72条也有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妇女,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如果被判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原本人性化的法律规定被这些违法人员利用,成为“犯罪乐土”。

据钱江晚报报道,在前述杭州警方破获的案件中,有一位孕妇涉案人朱青在怀孕和哺乳期期间,共有47次被警方抓到过,最后均是不执行拘留或教育释放。这位涉案人曾表示,身边的环境就是这样,一旦有小姐妹怀孕了,大伙儿就一起劝她赶紧乘机去作案,不要浪费这个特殊时期的“生财之道”。

朱青说,一开始偷她也害怕,也犹豫过。“谁不怕被抓啊,不过小姐妹说没关系的,因为怀孕最后都会被放掉。”发展到后来,她们还学会了装,一旦被抓,就赖倒在地上夸张地喊肚子痛,民警不得不将她们送到医院检查。

“怀孕”本身成了作案工具。

在以上杭州案件中,有一女人为了偷窃,怀过8次孕,偷窃了十几年。也有的女人,担心孩子多了不好养,又不想错过这个“赚钱”机会,甚至不惜频频流产。

2016年4月,道县成立了整治外流盗窃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整治办”整理出外流盗窃犯罪前科人员名单,下发至各乡镇公榜,实行联合动态管控,预防和制止她们再次犯罪。

道县水源头村有一千多人,有八名有盗窃前科人员的名字被贴到了公告栏上,八人都有两三个孩子,最多的有四个孩子。村支书程青龙说,公告反复贴了几次,都被撕掉了。

“工作很难做”,新车乡(现并入祥霖铺镇)八家村支书朱云向记者感慨,2013年,他曾被村民周民仇砍伤,周的妻子是前述杭州女性盗窃团伙案的涉案人之一(该案中新车乡村有9人涉案)。周妻在2011年被监外执行,如今在外地打工。

一些有盗窃前科的孕妇不仅利用怀孕反复作案,并且作案范围、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15年1月,孕妇蒋方和其妹蒋秀(未满14岁)团伙四人,流窜至香港九龙尖沙咀“英皇钟表珠宝”店,由蒋方等三人假扮顾客吸引服务员注意,蒋秀具体实施盗窃,盗取了一条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多万元的钻石项链。

这是一起特大盗窃案。参与本案侦破的道县公安局副局长廖普来说,1992年出生的蒋方,此前就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江西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为在妊娠期,法院对其监外执行一年,却没想到,蒋方利用怀孕再次作案。

蒋方起初在广东上海深圳作案,后又流窜至香港澳门东南亚。 2015年8月,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蒋方等人随后被抓捕归案。

“在她房子的墙壁里,我们敲开了几块砖头,找到了里面的钻石。”廖普来说。

司法困境

为了打击外流盗窃犯罪,自2016年4月起,道县加强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公安部门的协作,对被通报的外流盗窃犯罪进行出入境报备,三年内不准出境。

“名单纳入到管控平台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可以把有前科的外流盗窃犯纳入重点管控。” 道县公安局局长李良刚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

同时,道县对实施外流盗窃犯罪后处理未终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缓刑等)的,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通报办案单位,能收监的坚决予以收监。

参与侦破“英皇钟表珠宝”店特大盗窃案的廖普来告诉记者,该案的嫌疑人蒋方如今已经生下孩子,等她过了哺乳期,将被收监。

像蒋方这样的累犯孕妇如何有效矫正一直是难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廖普来颇为无奈地说,以前“抓了放,放了抓,头都大了”。

目前,道县设立了“两怀妇女”生育保健服务中心,专门用于执行外地公安机关对道县籍涉案“两怀妇女”的指定监视居住,分别落实依法终止妊娠(怀孕26周以下,在计划生育外的孕妇涉案人,依法实行终止妊娠)、实施长效避孕或看护生产哺乳等措施,并开展帮扶矫正。并由县综治委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公益组织为成员单位,成立了外流盗窃犯罪预防帮教工作机构。

2016年12月17日,前述在贵州作案的两名孕妇,怀孕两个月的刘丽和胡云,在道县某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唐好因为怀孕月份太大,被取保候审送回家)。手术过后的第四天,刘丽和胡云换下病号服,穿上了厚棉衣,被几名贵阳民警带上了车。

以“怀孕”避责的盗窃者:孕妇携幼童作案“传帮带”成气候

寿佛村,“孕妇”刘丽和唐好的家门口,写着打击外流盗窃的标语但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看来,依法终止妊娠恐怕也很难杜绝这种现象,也“不符合人道主义”。

“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就可以撤销缓刑,并按数罪并罚从重处理;至于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郑子殷建议,一方面要对这类人群从严监管,另一方面要尽快研究对策,出台司法解释,用立法堵塞漏洞。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类案件中,被自己的母亲或他人的母亲教唆作案的未成年人。道县官方称,该县将设立一个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一个6周岁以下婴幼儿救助关爱中心,分别依法开展救助保护、看护帮教和收留抚养工作。

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外流办”负责人胡许红解释说,像春春这样的孩子,如果父母来接他们回家,需要父母提供正当的职业证明,并签写保证书;如果没有父母来接,政府将把他们送到前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婴幼儿救助关爱中心。

“如果找不到父母,小女孩可以申请法律裁决,由民政部门对她施行监护,防止小孩再次落入犯罪分子手中。”胡许红说。

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常被认为是“家事”。尽管《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可以在相关情况下,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并不多。

律师郑子殷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他建议,像孕妇盗窃团中的累犯,如果利用孩子从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在观察人士看来,监护权转移需要有一整套的保障兜底。如何安置、帮教这些孩子,避免“保护孩子”异化成“伤害孩子”是更大的挑战。

(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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