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贪污嫌疑人逃匿可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网
2017-01-09 0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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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嫌疑人逃匿可没收违法所得)

经济日报讯 最高法、最高检近日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织密追逃追赃法网。新规从2017年1月5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五类案件: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根据《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等,这些都明确为“违法所得”。

湖南落马贪官忏悔:收受的金银不过是犯罪证据

我初三第一次主动递交入党申请,到1986年高二时入党,成为学校第一名学生党员,当初是那么积极、进步,今日是多么痛心、后悔……”在接受纪律审查期间,湖南省醴陵市委原书记蒋永清写下了自己的忏悔。

1968年9月,蒋永清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法学博士。2013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蒋永清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2014年6月,蒋永清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5年12月底,正当人们迎接新年到来时,蒋永清却在苦苦等待自己的一纸判决。12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蒋永清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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