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注过期执行标准 2.9元的牙签超市赔了500元

作者:梁静 来源:东方网
2017-01-06 09: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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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 通讯员吴碧梅)一包价值2.9元的牙签,因使用过期的执行标准,被消费者起诉上法院。日前,青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牙签的售卖方超市涉嫌欺诈,需支付500元赔偿。

消费者李某起诉称,因生活需要,前往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其间购买了一包单价为2.9元的“特级竹骨牙签”。经检查,该牙签上标注的生产日前为2013年8月1日,但执行标准却是:Q/LBNC1—2004。

李某认为,Q/LBNC1—2004为企业标准,备案年份为2004年。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据此,该标准早在2007年就已经过期。用过期的标准来衡量产品的质量是不可取的,故超市方在检查后,仍将不合格的牙签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秀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超市辩称,采购时已对厂家进行验证,确保采购商品符合安全标准,涉案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另外,消费者并没有因未涉案产品造成损害,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法院指出,2013年8月1日生产的产品仍使用2004年号的企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据此,该产品应属于标签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形。超市销售产品标注过期的执行标准,应当认定其经营行为已实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以此作为基础的交易公平权,该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方退还2.9元货款并支付5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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