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让我们敢放手扶危 但你可能还缺点急救技能

来源:法制网
2016-12-23 17:25:44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上演“碰瓷”事件,当好心人向遇难者施以援手却经常反遭讹诈时,“扶与不扶” 俨然成为“全民大拷问”。碰瓷频发,因素很多。但不可否认,对碰瓷者的处罚缺乏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丑行。

据媒体报道,徐州一名50来岁的男子骑车摔倒后爬不起来,骑行在前面的小伙将男子扶起,送医治疗还垫付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孰料,男子却指小伙骑车将其撞倒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才还小伙以清白。诸如此类的报道数不胜数,让好人不敢扶人,其结果便是见死不救的“冷漠”。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宜宾一男子醉卧街头10分钟无人扶,结果被货车碾断腿。

对危、急、重症病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这本是一件好事。但随着“碰瓷”“讹诈”的新闻屡见报端,使得“扶与不扶” 成为考量人心的两难问题,“国人冷漠症”和“中国式纠结”愈加凸显。一方面,社会道德要求我们见义勇为;另一方面,美好的道德正在遭受法律的“碾压”。人们急切地盼望道德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庇护。

“好人法”——“好心人”的保护伞

12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草案对于“扶人的行为,法律能否进行明确的保护”给出了答案。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部分与会委员与代表认为,草案规定的“重大过失”,在现实中司法判定难,建议删除。

有舆论称,这是治愈“国人冷漠症”和“中国式纠结”的良方,让更多好人敢于放手扶危,鼓励大家传承社会美德,也是对好人被讹现象的宣战。

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已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社会急救行为予以免责。

北京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上海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上海还设立了“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的条款。

杭州规定,被救助人如果指称救助人造成或加重了他的损害,应当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害的确是由救助人造成,或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本可避免而未避免加重了其损害,否则指称无效。

深圳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出台法规加强对“好人”的保护,想必公众都有一个疑惑:为何很多讹人案件并未动用刑法?从各类媒体的报道中可以了解到,虽然各类讹人事件一再发生,但扶人者被证明“清白”后,也极少有扶人者告讹人者敲诈,即使敲诈勒索成立,对讹人者的处罚也聊胜于无。如何惩戒讹人者,匡扶社会正义,我们或许从他国的“好人法”中借鉴。

各国“好人法”

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德国《刑法》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有急救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德国《刑法》还规定,公民有义务为发生意外事故或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帮助,如果出于善意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进一步危害,救助者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巴西《刑法》规定,公民有义务救助任何处于危险中的人、伤员、残疾人和流浪儿。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会被判处6-12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需要救助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加倍处罚。

美国很多州都有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

加拿大各省都有自己的“好人法”,但各省叫法不一。其中一些省的法律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

普及急救知识是当务之急

在“扶与不扶”“救与不救”的两难抉择中,除了“不敢”之外,“不会”也是制约人们伸出援手的一大因素。

数据显示,我国公民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美国施救普及率高达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但中国的普及率还不到5%。

专家表示,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

所以,除了立法保护“好心人”,鼓励、引导更多的人传递正能量,传承社会美德之外,政府部门和社会还应加强对普及公众急救知识的重视和引导。

  (法制网要闻部李欧 综合法制网、新华网、人民日报海外版、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