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严格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来源:重庆日报
2016-12-20 13: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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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在办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投诉问题时,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截至目前,重庆市已累计收到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环境问题1484件,已办结1159件。

近日,铜梁区群众反映,华丰铝业集团生产时排放出的气体剌鼻难闻,污染大气环境。经铜梁区环保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未经处理的盐酸雾,污水处理站污水排口化学需氧量超标,2号车间酸雾塔有碱液溢出至雨水管道等环境违法情况。铜梁区环保局严格执法,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5条、50条、101条、105条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处罚金12万元。

在垫江县,有群众反映,垫江城区温州商贸城迎宾一号小区后面轮毂厂排放难闻气味。垫江县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厂夜间噪声超标,排放的废水和废气部分监测因子超标。12月1日,垫江县环保局对该厂发出整改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要求其2号喷漆线停产整改,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开展废气深度治理,确保彻底解决废气扰民问题。

11月29日,位于长寿区的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盐酸克林霉素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开启风机、碱液泵、石蜡油循环泵等废气处理装置,造成废气不达标排放,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且未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向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其他废气治理措施。长寿区环保局调查核实后,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责令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2月4日,长寿区公安局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为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规定了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法律处罚手段。据了解,今年以来,我市已行政处罚环境违法案件2784件,罚处约1.56亿元,按日连续处罚5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65件、涉嫌犯罪49件。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重庆期间(2016年11月24日-12月24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23-88592400,专门邮政信箱:6010,接受群众举报。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察组职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主要受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督察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首席记者 陈维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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