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万购入法拉利是事故车 法院判4S店赔720万

作者:张旭 来源:环球网·汽车
2016-12-16 10:30:37

还记得那个重庆男子花300多万买的法拉利是事故车的新闻吗?这场重庆首例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汽车消费索赔官司,持续超过一年半。12月8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退一赔一,维持原判。

今(14)日,车主龚先生领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

360万的法拉利事故车

360万购入法拉利是事故车 法院判4S店赔720万

△龚先生买到的事故车辆。(资料图)

三年前,家住江北区的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他才发现,这辆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万元。

龚先生认为,4S店当初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渝北区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龚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2013年8月14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上诉:

4s店称自己并非实际卖主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罚。

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所以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4S店称,只是公司法人处理其旧车,所以4S店并非该辆法拉利的真正出卖人。

然而,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的内容,合同中明确提到该车法人系公司法人施某。龚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车辆为私人而非4S店就不会购买,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4S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退一赔一

综上,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 “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4S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10.82万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1.32万元的费用由4S店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陈晔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承担责任的只是相对方,合同法属于债权法,而所有权则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因此,4S店是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并不是双方合同成立的前提,也不能改变双方的主体身份。

“换言之,即使4S店不是该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仍然是该车的出卖人。”

陈晔律师还说,从该车的整个选车、订车、付款、售后质保主体业务来看,4S店都在履行出卖人的合同责任,在整个交易之中,都没有向龚先生说明和这位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龚先生只知道这家4S店,而不是知道这位法人,如果以其个人名义出售,也不会购买。”陈晔说,是否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势必影响消费者的决策。特别是针对购买汽车这样的大宗消费,并不适用隐名代理的关系。

时间轴>

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

2013年6月,龚先生要买一款跑车,渝北某4S店推荐了这款车。

2013年8月,龚先生顺利提车。

2013年9月起,龚先生感觉车辆老是发出异响,有问题。

2015年初,朋友发现了这辆车的问题,并发现了该车曾大修。

2015年4月,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曾遇到事故、进行过大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初,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4S店欺诈,要其“退一赔三”。

2015年10月底,法院一审判决,4s店欺诈成立,“退一赔一”。

2015年11月初,4s店提起上诉。

2016年1月20日,该案二审开庭。

2016年12月8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退一赔三”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即“退一赔三”。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万,再获赔55万。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