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不妨更人性些

来源:新快报
2016-12-13 20:20:24

■吴龙贵

据《新快报》报道,深圳某厂女工程晋美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内被判定脑死亡,家属要求医院继续抢救,但终告不治,后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随后,程女士的丈夫童先生及三个未成年孩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日前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童先生及三个未成年孩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从案发到一审再到二审终审,持续引发舆论关注,因为它涉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最富争议的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此案中,童先生就是因为难舍多年的夫妻情分,在医生已经宣布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的情况下,做出了坚持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的决定,致使医生宣告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从而最终败诉。

引发广泛争议的是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认定死亡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基本脑死亡还是宣布临床死亡?按照不同的标准,认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因而会直接影响工伤是否成立,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比如死亡赔偿标准的天壤之别。对此,童先生与深圳市人社局也是各执一词。尴尬的是,尽管多份医学资料明确肯定了脑死亡作为人死亡的标准,此前也有多地法院以脑死亡作为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标准,但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关立法,尤其是医学界也存在争议,法院最终采纳任何一种标准似乎都合理合法。对于这样的法律模糊地带,显然只能期待从立法的层面尽快予以全国统一。

另一个争议即舆论诟病多时的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视同工伤”的规定,并不是很多人所认为的必须尽快予以废除的“恶法”。法理而言,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不少国家,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48小时之限”已经是对传统工伤界定的突破,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

但在看到,哪怕是人性化的规定,如果不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忽视了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漏洞,也未必没有变成“恶法”的可能性。抢救超过48小时则不被认定为工伤,很容易就会陷入这样的悖论:面对还有理论生还可能的伤者,家属救还是不救?救则存一线希望,但也可能人财两空,不救则必死无疑,但却因为能够认定为工伤而获得高额赔偿。这就等同于将家属置于两难境地,事实上也是对人性的一种摧残。甚至我们不排除这样的极端情况,一些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为了避免支付高额的赔偿,而故意拖延抢救时间。

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既然是人性化的规定,立法上也是从最早的24小时延长到48小时,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那就不妨好事做到底,规定得再人性化一点。就本质来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很难说与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没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进一步延长抢救时间,甚至直接取消48小时的时间限定,实际上也符合法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