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只是赢了个“名”

作者:王琳 来源:京华时报
2016-12-09 08:11:47

与其说这是一起“商标权”官司,不如说这是一起“姓名权”官司。哪怕乔丹体育在与迈克尔·乔丹的诉讼对决中赢了绝大多数官司,也不代表“山寨”很光荣。

最高法8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事后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都发表了声明。迈克尔·乔丹表示了欣慰,并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而乔丹体育的声明则对判决多少有些不以为然,在表达了“尊重此次再审裁定”之后,乔丹体育更为强调的是,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被判决不能使用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上的防御性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乔丹体育还在“声明”中以业绩、利税、解决就业、公益慈善等,强调自己是“民族品牌”。

对这一系列漫长而复杂的讼案,不同的围观群众有不同的支持对象,实为多元化社会的常态。迈克尔·乔丹的粉丝大概多数站在他们的“爱豆”这一边,民族主义者中,应不乏乔丹体育的支持者。但在法治社会,比感情站位更重要的,还是法律站位。

来看看最高法支持迈克尔·乔丹那部分案件的裁判理由:关于涉及“乔丹”商标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与其说这是一起“商标权”官司,不如说这是一起“姓名权”官司。尽管20多年的商标法中,就已有了在先权的规定,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长期处于不甚明确的状态。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最高法的这一裁判将对同类案件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不是篮球爱好者,也非迈克尔·乔丹的粉丝。乔丹也的确只是美国一个很普通的姓氏,就像中国的“赵钱孙李”一样。但一说到乔丹,我这个非粉丝第一时间自然反应过来的,也正是迈克尔·乔丹。可以说,在中国,“乔丹”通常意义上的指代就是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客观事实上,乔丹都应该享有其姓名权的保护。

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乔丹体育的LOGO与迈克尔·乔丹飞身投篮的动作惊人相似。这种搭车营销的“山寨”行为,恐非“民族品牌”所值得炫耀的核心竞争力。哪怕乔丹体育在与迈克尔·乔丹的诉讼对决中赢了绝大多数官司,也不代表“山寨”很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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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