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让广大律师满意的律师协会

作者:王俊峰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2-08 20:13:00

口律师专家热议加强律师协会建设

建设让广大律师满意的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近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和律师协会自身建设实际,提出了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党的建设五大任务,是指导律师协会工作开展的行动指南,必将对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承担依法依章程履行促进行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监督等职责,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中担当重要角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坚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适时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律师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客观需要。

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服务。当前,我们正处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关键历史时期,行业内外对律师协会自身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期待。《意见》对律师协会提升服务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律师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畅通联系服务律师的渠道,健全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服务律师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搭建律师服务平台。我们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就是要按照《意见》精神,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配套衔接,聚焦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加强制度创新,发挥律师协会在服务律师、发展律师中的主体责任,建设好“律师之家”,给广大律师带来更多的“获得感”。

梦想照亮远方,奋进正当其时。律师协会在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历史征程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改变意识和创新思维,把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制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具体方案,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为建设让广大律师称心满意的律师协会而奋斗。

切实维护会员权益 努力建成律师之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吕红兵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和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界定为“主要目标”之一。而“律师执业保障有力、执业环境切实改善”,也是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改意见》”)中明确的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之一。可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当前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重点工作。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应当说,律师协会在“维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律协早在2002年即出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在“个案”维权、“制度”维权等方面始终不懈努力。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侵权有新情况,维权有新任务,律师有新诉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空间很大,任重道远。《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提出了标准,提供了遵循。

一是健全维权规则。 “举旗”要有标准、“亮剑”要有依据,以实现敢于“举旗”、善于“亮剑”。可见“规”之首要、“规”之重要。如《意见》要求,律师协会要“认真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健全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维权规则,尤其是异地维权、联动维权、系统维权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机制、健全体制。

二是强化维权机构。《意见》提出,律师协会要“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机构。目前,全国及各地律师协会依据章程规定,均建立了维权委员会。从实践中看,当务之急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机构职能。例如,我们应切实建立“属人”维权与“属地”维权的配套救济机制,一般情况下“属人”,即向律师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权。而情况紧急的则可“属地”,即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权,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设立律师维权专门机构,建立维权热线,以真正在“急事”发生时“急办”,让律师们打得通电话、找得到组织、联系得上人,有诉可求、有诉能求,对维权机构而言则有诉能应、有诉必应。

三是加大维护力度。《意见》明确,“律师因依法执业,本人或者近亲属受到威胁、侮辱、报复、人身伤害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深改意见》也有要求,“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成为“联席”不可缺少的独立一方。

律师协会当奋力、当自强,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心与关怀下,依靠30万名律师会员,切实维护会员权益,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建设并建成“律师之家”。

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

夯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进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今后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该决定从依法治国人才保障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部分,明确对律师职业活动要保障与规范并举。对律师的这一角色定位,是我们制度自信的重要体现之一。与此同时,该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明确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

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是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流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意味着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决定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因此,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还要求“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这些要求,本质上都是围绕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及其执行提出的要求。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律师协会直接肩负着行业规范建设和执行职能,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既影响律师队伍整体形象,也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世界各国对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都有很高的要求,都有明确的“执业底线”。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做法律之师、道德之师、诚信之师。

从当前的情况看,作为律师协会发挥自律职能的常态载体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容,受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对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律师协会运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的主动性还不够,一些地方律师协会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还亟待加强。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协会法定自律职能的发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的意见》明确要求律师协会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细化行业处分依据,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完善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复查申诉等工作程序,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做到有投诉必受理、受理必调查、违规必惩戒、处理结果必回复;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自律职能,推进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建设与执行的常态化,对律师协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律师队伍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各项规范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切实抓好整改,保证各项规范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对于律师协会而言,特别要做好行业规范和行政规范的衔接。前一阶段,司法部修改、公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针对当前极个别律师执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划出了律师执业必须坚守的“三条底线”。律师协会在修订行业规范时,要把行规挺在法律、行政规范的前面,既实现规范之间的“无缝衔接”,更要实现执业规范的有效适用,共同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这些要求,关涉当前两结合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律师协会要依法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要切实实现对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常态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厘清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为律师协会的建设提供切实支持。

把握时代大势 发挥律师职能

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培国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的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当下全面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时代主题下,作为律师,必须把握时代大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好熟悉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优势、熟练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立足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优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做好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岗位上尽职尽责履行律师职能,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相关职责,为党政机关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政府依法决策水平,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做好传统业务,拓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履行刑事辩护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职责,办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事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是律师的社会职责和职业使命。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新趋势、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作为律师应该与时俱进,把握时代发展趋势,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发展战略,学习国际规则,转变法律服务形式,不仅拓展涉外法律业务,而且拓展新的法律服务领域,转变法律服务方式,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各项改革的全面落实,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三、做好普法宣传,在增强全民法治理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律师职业职能。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因此,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向当事人、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不仅是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而且是律师队伍发挥职业职能的具体体现,必将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出律师职业的重大作用。

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不可否认,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大趋势下,仍然有一部分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因此,作为律师责无旁贷,应当积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以此让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法律的保障,以享有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紧跟时代大势,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不仅要承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使命,而且要担负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的职业责任。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