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在贵州开矿致房屋开裂地面塌陷

作者:余瀛波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11-21 18:17:00

□聚焦环境公益诉讼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此案原告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被告是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贵铝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铝公司)。

就这起颇具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马勇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

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记者:中国绿发会是从何时开始关注到发生在贵州省的这起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的?

马勇:2015年12月,中国绿发会接到群众举报,称贵州省清镇市站街镇荣和村的两个自然村中寨和龙滩坝村绝大部分村民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地基塌陷,乡村道路和农田中出现多处塌陷、开裂,多处水田变成了旱地,造成了人畜饮水困难。举报信称这一系列地质灾害的起因,是贵铝公司麦坝矿区的开采活动。

接到举报后,绿发会多次赴实地考察。了解到早在2008年,村民开始就面临这种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威胁。贵州春夏季节多雨,如果发生塌方、滑坡不仅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也威胁游客和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两次评估认定采矿是祸首

记者:是否有详细评估,此次受影响的村民有多少人?房屋有多少间?道路和农田有多少亩?由此造成的损失又有多少?

马勇:进行过评估。受影响的村民大约有950人左右,房屋大概208栋左右(当地政府统计的以栋为单位),农田大概300亩左右,道路未具体统计。

贵州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曾先后两次进行过专业评估。即:2011年12月出具的《清镇市站街镇中寨村1、2、3组村民房屋开裂、地面塌陷与中铝贵州分公司麦坝矿区龙滩坝矿段采矿活动关系技术鉴定报告》,2014年6月出具的《清镇市站街镇荣和村中寨1、2、3组村民房屋受损及地质灾害与贵州省清镇铝土矿麦坝矿区采矿工程活动关系技术鉴定报告》均认定,调查区内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系该矿段采矿活动造成的。中铝公司对此也都认可。

老者孩童至今仍住危房中

记者:在这起诉讼中,对照环保法及相关规定,绿发会认为被告方存在的违法问题主要有哪些?

马勇:据我们调查了解,贵铝公司在开展麦坝矿区的采矿活动之前,没有满足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2007年5月出具的相关环评报告书,以及贵州省环保局同年在环评报告批复中提出的采矿活动前提条件,不但没有完成“对距离龙滩坝工业场地500米范围内的中寨及中寨小学及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进行搬迁”,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采矿活动的持续,现环评报告中提及的“500米范围”外的村民房屋、地面均出现了开裂。如今,老人、孩童仍居住在危房屋中。

我们认为,没有完成“对距离龙滩坝工业场地500米范围内的中寨及中寨小学及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进行搬迁”,违反了环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同时,也违反了环保法的相关规定。

从举报到立案不足一个月

记者:绿发会是何时发起这起诉讼的?法院立案过程是否顺利?

马勇:今年1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由中国绿发会发起的这起公益诉讼案。立案过程比较顺利,从我们2015年12月接到群众举报,到法院立案,前后不到一个月。

记者:在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绿发会的诉求都有哪些?

马勇:我们共提出5点诉求。一是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完全按照环评报告以及环评报告批复中规定的开展采矿活动前提条件要求,对受其采矿影响的居民实施搬迁安置,在该搬迁安置工作完成之前,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一切采矿活动;

二是依法判令被告对已经受到采矿影响致使其房屋开裂、房屋地基开裂,或者因为道路塌陷等地质灾害而无法在原地继续生活的所有居民实施搬迁,异地安置,以消除对当地居民和可能居住其中的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

三是修复因为其采矿行为而造成的道路、农田等处的塌陷地段,以确保当地居民和可能来此短期居留、旅游、路人的生命安全;

四是依法判令被告对采矿活动中产生的固废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堆放管理,防止因雨水冲刷等原因而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五是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为此案而支出或者必须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500米“红线范围”成争议焦点

记者:从立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10个月。这期间,法院是否对双方进行过调解?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方态度如何?

马勇:在此期间,清镇市人民法院联系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对此案专门开过研讨会。但被告方从未主动与法院联系过,也未就此事主动联系过绿发会。一直到近日召开的庭前会议,绿发会才在法院第一次见到被告方代表。我们认为,被告方对此一直是漠视不理的态度。

中铝公司始终坚持,在环评报告提及的范围内,是需要搬迁的。而对环评报告之外受到损害的房屋及村民,中铝公司目前并不支持搬迁。

记者:看起来,“500米范围”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目前的主要争议焦点。但这个“500米范围”的依据,是早在2007年出具的环评报告和批复中的规定,这个近十年前的依据是否符合当下的新环保法及相关规定?

马勇:采矿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因采矿活动对房屋的伤害只能是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加之其受自然条件比如阴雨天气影响也很大,这一破坏力是持续并且逐渐增大的。这一提法只是证明中铝未按照环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

当然,我们还有另外的诉讼请求,就是环评范围外的。当初环评时认为不受影响的范围,而今随着采矿活动及天气的变化,房屋及道路也被破坏的地方,我们也要求中铝对村民进行搬迁。中铝该尽的义务没有尽到,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没有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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