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被劫财抢车 被告人被判刑

来源:南方日报
2016-11-15 10:52:38

专车司机也要注意人身安全!日前,大亚湾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劫匪2次接同伴后在途中抢劫滴滴专车司机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分别被判处三至十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今年1月9日晚上8时许,何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塘厦镇一广场承租了被害人卿某驾驶的车辆,在附近接上张某、刘某、李某后一同前往惠州大亚湾一工地附近。驾驶了一段路后,何某便让卿某在路边等,他与其他三人下车再上车。上车后,何某随即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对着卿某,命令其坐到后排座位,李某用扎带绑住卿某的双手。刘某负责开车,张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李某和何某一左一右把卿某夹在后排中间,4人开始对卿某实施抢劫,逼迫他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和手机支付宝密码。张某用卿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5000元到自己的银行卡,随后在大亚湾西区一柜员机取出了这笔款,另外还从卿某的交通银行卡中取出了2000元。取款后,何某等人将卿某丢在路边,叫他到指定位置取车。事后,何某分得1800元,张某、刘某、李某均分得1700元。

时隔不到10天,何某又纠集张某、刘某抢劫了另一名滴滴车司机。被害人林某通过滴滴搭车软件接到了客户的搭车信息,在惠州河南岸汽车客运站接到了何某、张某、刘某三人。随后,何某要求林某将车开到东莞一公司门口,谎称要等朋友送车费过来。林某等了半个多小时不见有人来,便觉得不对劲,对何某等人说,大家出门在外,没带钱就算了。但何某等人不肯下车,又以同样作案手法抢走了林某90元人民币、两部手机。事后,何某将林某的小车以6600元人民币变卖,张某分得了一部手机和90元人民币;刘某分得另一部手机。刘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张某归案。

大亚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张某、刘某参与抢劫两次,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一次,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后,三被告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记者/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