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 网络直播间“闹剧”何时剧终?

作者:赵 丽 来源:法制日报
2016-11-07 13:25:23

此次新规力图从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为代表的直播领域入手,通过对直播发布和传播渠道推行规范化治理的方式,引导其摆脱野蛮生长阶段从而进入规范化、价值化的发展轨道上来。

“规定”中一些限制条款缺少相应罚则内容及配套规定,实际效果可能会打折扣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作为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网络直播是当前最为火爆的“风口”产业之一。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

与此同时,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内容充斥部分网络直播平台。

针对网络直播乱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为“风口”上的网络直播立下新规矩。

新规凸显5大亮点

据了解,此次新规重点聚焦在“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领域,同时也提出了网络直播行业中一些共性要求。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刘笑岑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近年来,伴随着“粉丝经济”“眼球经济”的兴起,一些道听途说的“谣言党”和低俗色情的“标题党”见诸网络直播平台,导致真相往往淹没在三人成虎、众口铄金之中。

“此次新规力图从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为代表的直播领域入手,通过对直播发布和传播渠道推行规范化治理的方式,引导其摆脱野蛮生长阶段从而进入规范化、价值化的发展轨道上来,具体包括在新闻直播领域中严格审核主体新闻资质、推行总编辑负责制、对直播及互动内容实行‘先审后发’、标注新闻来源等。”刘笑岑说,在一般网络直播领域,则要求建立内容审核平台、配备相应的专业团队和技术人员、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这些规定都意在推行直播平台和发布者切实为内容负责,避免少数为追求短期效益而频频突破底线的行为一再泛滥。

对于此次“规定”的出台,不少专家认为其中亮点颇多。

“比如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网络主播信用等级越高,就有可能获得越高的直播权限和收益,而失信主播则会被纳入‘黑名单’,这就让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与商业利益挂钩,让法治与诚信重新回归到网络直播市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看来,此次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双资质”的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发布者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这一要求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有效整治标题党、网络谣言;其次是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主体的责任,对各种网络直播乱象的整治有积极意义;还有一大亮点在于信用等级制度、“黑名单”制度,这种网络直播治理的新模式,发挥了行业和企业的自律作用,值得肯定。

刘笑岑的观点与郑宁类似,她说,新规凸显5大亮点:一是“双资质”要求;二是对网络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三是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建立网络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并具备“及时阻断”的技术能力;四是要求建立不同标准的实名制体系并分类备案;五是各级网信办对互联网直播信息内容实行日常管理与定期监督,同时指导直播平台制定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

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据了解,网络直播行业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相关部门曾出台相应规范。比如,今年7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网络表演直播,将违法违规表演者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9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

此次,国家网信办下发的“规定”更是明确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现在国家网信办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机构,下发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以前其他部门的规定,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更加综合全面。”郑宁说,采取合作治理模式,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多管齐下,建立长效的投诉、处理、监管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网络环境。

在谈到细化责任时,刘笑岑说:“新规在推行网络直播领域规范化治理的同时,着重强调并细化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包括平台对于直播发布者和用户建立不同标准的实名制体系并分类备案,建立直播发布者的信用等级体系和黑名单制度,从激励和惩罚措施等多维度引导平台建立起直播治理层面的长效机制,从而营造积极健康有价值的直播环境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直播行业将面临洗牌

国家网信办此次公布的“规定”,不仅明确监管主体,细化平台责任,同时还增加了对用户的规定。如此全面的责任义务梳理,将对网络直播平台产生哪些影响?

“‘规定’拓展了网络直播形式的边界,即不限于视频形式,还包括音频、图文等网络直播形式,未来各网络直播平台在内容审核上将面临文字、图像、语音、视频等多种样本的技术考验。”刘笑岑说,目前部分知名网站都属于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二类网站(即非官方新闻单位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从事“时政类新闻的转载、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等活动,但不具有时政类新闻的采编权。个人无法取得该资质,因此个人不得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对于上述非官方新闻单位的网站来说,一方面要保障其平台只能在时政类新闻转载权限内开展直播业务,另一方面需要对用户发布的直播内容中可能涉时政类新闻信息的部分进行严格防控,这种“双重义务”未来对各直播平台和具备直播功能的网站来说都将是不小的考验。

不仅如此,刘笑岑说,“规定”要求平台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播报平台标识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理、技术保障等制度,并具备“及时阻断”的直播技术能力。虽然国内的网络直播行业自身也正在进入整合阶段,其产业链条与格局也逐渐清晰起来,但是“规定”中要求如此规模的内容审核团队和技术要求,就整个产业角度来说,小型网络直播平台将面临较大挑战。

对于新规引起的变化,郑宁直言:“‘规定’的出台,会使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不能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行为。有资质的发布相关新闻也将更加审慎。部分无资质、不规范、低成本的网络直播平台将关闭或转型,网络直播行业将面临洗牌。传播低俗色情、诈骗、暴恐信息的直播平台将减少。”

尽管对新规有诸多称道,但郑宁也有一些顾虑。“‘规定’的性质是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无权设定具体的处罚。‘规定’中一些限制条款缺少相应罚则内容及配套规定,实际效果可能会打折扣。”郑宁说。

在刘笑岑看来,“规定”所涉及的直播内容范围也应当有所调整。“目前‘规定’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范围限于‘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但是伴随分享经济和自媒体的崛起,上述定义愈发模糊,例如企业自身的新闻报道和信息披露是否属于上述范围、经济学家对于当下经济形势的分析或评论是否属于上述范围等,都值得探讨”。(见习记者 韩丹东 记者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