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陆丰“坟爷”林耀昌案二审开庭-

作者:章宁旦 来源:法制网
2016-10-12 18:42:00

广东省陆丰市(隶属汕尾市)原人大代表林耀昌,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举报涉嫌非法敛财达3亿元,被多家媒体曝光,其本人也因此获名“坟爷”。2015年12月31日,林耀昌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因林耀昌提起上诉,该案10月11日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林耀昌否认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虽然承认行贿罪的事实,但其声称是“被索贿”,且属于自首,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两罪并处获刑5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上诉人林耀昌原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负责人,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经过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初,林耀昌得知潭西镇政府筹建墓园存在建设资金困难,经与林某宣商议后,决定合伙投资安福公益墓园。随后,林耀昌多次与潭西镇有关领导就墓园委托、报批、征地、筹建以及经营管理等具体环节进行了洽谈协商。同年3月,潭西镇政府决定委托林耀昌投资建设该墓园。

2008年7月20日,林耀昌一方(合同中的乙方为林耀昌的哥哥林某忠,签名人为林耀昌)与潭西镇政府(甲方)签订了墓园的《委托协议书》。应林耀昌的要求,当月26日,潭西镇政府委托林某忠为安福墓园负责人。在筹建过程中,以潭西镇政府的名义向陆丰市民政局等申报墓园建设的相关事项。

同年8月份,林耀昌开始动工建设墓园第一期项目,该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获得省林业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陆丰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林耀昌等人明知该用地未获得国土部门批准,仍然未批先建。2009年6月,林某宣撤回安福公益墓园的投资,由林耀昌独资经营管理。

2009年,被告人林耀昌准备启动墓园第二期项目。同年8月,墓园负责人更改为林耀昌,并吸收林耀昌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10月20日,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委托林耀昌负责第二期项目的筹建、经营。

此后,林耀昌多次协调潭西镇政府及相关属地村委有关人员,协商二期项目征地、解除土地租凭权等事项并出资促成该项目进程,并先后分二次报批项目。与公墓一期手续一样,二期项目国土部门一直未予审批。

2013年4月,经陆丰国土部门调查,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两期墓园建设均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第一期建成1932穴墓穴,第二期建成3232穴墓穴。其中第二期占用的农用地(林地)88.13亩。

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通过好友吴某强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送去现金20万元,意图逃避法律追究。

一审法院认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批先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林耀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耀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法院还认定,被告人林耀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林耀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林耀昌不服,提起上诉。

承认行贿又称是“被索贿”

在当天的庭审中,林耀昌当庭否认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但承认自己构成行贿罪。林耀昌表示,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政府,安福墓园的建设只是受政府委托实施相关的行为,而且他并非墓园的直接责任人。林耀昌同时提出,行贿是因为“被索贿”,且在行贿罪被立案前就已经向中山市检察院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检察机关表示,多名人证可以证明林耀昌是墓园的直接责任人。“安福墓园项目的合伙人林某宣曾作证称,墓园的合伙事宜自始至终都是林耀昌与他洽谈,但最终林某宣因知悉墓园未经用地审批,就退出了墓园的工程。”

检察官认为,潭西镇的多名村民也证实,在土地征收及赔付过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与他们进行洽谈,并由林耀昌赔付土地征收的费用。时任潭西镇镇长也曾证明,在安福墓园的筹备建设及土地审批过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出面与政府进行交接,墓园的实际操控人是林耀昌。

检察官在庭上指出,根据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以及相关的书面材料,均足以证实林耀昌是公墓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负责人,其作为直接责任人,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其不可能不知道该用地尚未得到批准。在第一批墓园尚未获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同样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的林地被毁坏,可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潭西镇政府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能成为豁免林耀昌责任的理由。

不过,检察官同时指出,关于行贿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上诉阶段量刑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向司法人员行贿20万元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审法院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综合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3年属于量刑偏重,应当依法改判。

对于这些人证,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也均予以否认,林耀昌声称其从未出面进行土地的征收,也没有与政府进行过交接。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合议庭表示,在合议后在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