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聚餐被通报是问责的矫枉过正

作者:何勇 来源:未来网
2016-10-12 21:33:08

9月9日教师节前夕,山西长治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中午到饭店聚餐饮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日前,屯留县纪委就此事进行了通报批评,但是这份通报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近年来,各地“反四风”力度不断加压,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日午餐“禁酒令”,近段时间很多地方更是直接出台全面“禁酒令”。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因为公款吃喝、工作日饮酒遭到通报批评,甚至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然而,这一次屯留一中南校区教师AA制聚餐并饮酒遭到当地纪委通报批评,却与以往类似案例不同,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同情。

一方面,教师聚餐饮酒不是在正常上课日的中午,而是学校统一放假后的中午,是在属于他们专有节日教师节前夕,教师聚餐接受后就享受周末时光。9月9日,虽然这一天是星期五,按照法定计算,属于正常工作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都在正常上班,这也是纪委对聚餐老师进行通报批评的理由和依据所在。但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这一天并不完全属于正常工作日,因为学校下午开始放假,中午放学之后就属于假期,不再属于工作日、上课日。在假期中的老师,不管是AA制聚餐,还是在聚餐中饮酒,都属于私权范畴行为,并不能算是违反了“禁酒令”,这也是参与聚餐的老师和大众的理解。

另一方面,这几位教师聚餐,不像一些官员和学校领导那样是公款吃喝,而是自掏腰包的AA制,没花公家的钱,也没用学生的钱。而且,教师聚餐没有大吃大喝,人均餐费不过区区50元,只相当于平常朋友聚会的消费水平。

事实上学校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学校的性质终究跟行政机关部门不一样,就算是对学校和教师出台“禁酒令”,也不能机械的套用行政机关“禁酒令”那一套,在工作日的认定上要考虑到学校的特殊性。比如,寒暑假,在法律上当然属于正常工作日,但对于老师而言,显然不能算是正常工作日,这是基本常识。而且,要知道在行政机关没有出台“禁酒令”的很多年前,教育界就有不成文的“禁酒”规矩,老师中午不能饮酒,更不能酒后去课堂上课。

再者,教师在学校放假后的中午聚餐饮酒,即便是在社会上引起了所谓的恶劣影响,但终究不是教师聚餐饮酒行为之错,而是大众误解造成的。面对大众的误解,不是要处罚没有过错的教师,而是应当向社会还原事实真相,解释清楚。只要说清楚了,就能得到大众的理解,没有人会认为教师在假期不能聚餐、不能饮酒。反之,僵化理解和执行“禁酒令”,对AA聚餐教师进行通报批评,只会伤害教师的心,让人没法接受,更有矫枉过正之嫌。

(未来网评论员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