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大东海溺亡案终审判决景区承担部分责任 15日内支付赔偿

作者:杨博宇 来源:央广网
2016-08-21 14:45:47

央广网三亚8月21日消息(记者杨博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大东海,是离海南省三亚市区最近的海湾。2001年起,三亚市政府将大东海部分区域内二十年经营管理权,以1800万的价格承包给了大东海公司,而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三年间,至少28人在大东海景区溺亡。2015年8月15号,易勇刚等三名成都籍游客意外溺亡,成为大东海景区最严重的溺亡事故。

2015年9月,溺亡者家人将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及丧葬费等赔偿,但一审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今年5月,“8.15溺亡案”二审在三亚中院开庭,前天下午此案公开宣判。法院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判决,认定三亚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部分责任。事故责任最终是如何认定的?

前天下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上诉人代理律师许浩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程序,最主要的是宣读判决书,法院很详细的进行了阐述,判决的是事实依据法理依据,比如具体赔偿的计算方法,这些钱是怎么算出来的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阐述。

许浩介绍,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旅游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潜在风险发生。“法院认为旅游提供方应该是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如果由于管理疏忽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这个,根据《旅游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标准,对从业人员应该展开经常性应急培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而且还要向旅游者采取明示的方式进行安全警告这种潜在的风险。”

许浩表示,本案此前双方争议焦点就是大东海公司对于三名游客溺亡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而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经营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大东海公司存在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其中一些事实的认定部分准确,但是适用法律是有问题的,所以进行了改判。他认为就是责任事故中景区方因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游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景区方承担次要责任,大概承担20%。3个案子因为是3个诉讼主体,一共是大概赔偿36万多。”

大东海位于三亚市中心,是国家4A级景区,旅游旺季的时候这里平均每天的游客量达上万人,但这里却被一些当地人称作“夺命海滩”。而“8.15溺亡案”则是大东海首起因溺亡而走上诉讼途径的案件。由于此前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坚称由于事发地不在其管理范围之内,拒绝承担责任。对于此次的二审判决,双方又是什么态度?

易勇刚的妻子杨春梅作为唯一的家属代表到庭参加了宣判。溺亡事故发生一年多,杨春梅依然认为,如果景区当时能够尽到劝阻警告的义务,惨剧是能够避免的。“初到大东海的游客,我们根本就不知道那边很危险,如果当时他们主动的制止或劝阻我们那边不能去的话,这个事情也就不会发生。”

杨春梅说,宣判之前也做好了心理准备,如果依然维持一审判决,还会选择申诉。而对于二审法院的裁定,杨春梅说家里人表示接受,但是对于30多万的赔偿金额来说,只能是一点精神抚慰。“因为一审判决大东海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二审判决他应该承担他的责任,因为三个家庭一共才36万,对于我们来说只能是一点精神的抚慰,这一年多全家人为了这个官司都是身心疲惫的,这个结果对于整件事情还算是有个结果了。家属心理还是稍微要舒服一点。”

据了解,由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大东海公司应于15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赔偿。对此,负责大东海景区安保的大东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环保总监宋秀军坚持认为由于事故发生地不在景区管理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我们是哭的,没办法,跟我们没有关系,让我们承担责任,作为本人不会接受,我本人表示不能理解,公司正在研究,看最终怎么处理。我们尽最大努力把景区内的事做好,包括这个案件,是我们景区外面的,我们是没有办法无能为力的呀。”

宋秀军同时表示,下一步景区会继续加强游客的安全防护措施。“我们现在认为做的已经够完善了,但是还是欠缺,从这个法院判决证明我们还是欠缺,不是改变,应该是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