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伙楼门口小便遭斥责 殴打业主还袭击警察

作者:宁军 来源:华商报
2016-08-13 11:09:27

酒后在小区单元楼门口小便,俩90后小伙不仅与斥责其的业主发生冲突,还谩骂、袭击处警的两名民警。因妨害公务罪,俩小伙近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7个月。

张某、石某均是20岁出头的小伙。今年2月9日下午4时30分,二人在西安市阎良区一小区的亲戚家喝完酒后下楼,在该单元1楼楼口处,张某随地小便,受到小区业主党某夫妇斥责,张某、石某与党某夫妇发生口角并厮打,党某、石某受伤。

公安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正向报警的党某妻子询问情况时,石某和张某开始谩骂民警,并上前推搡民警王某,将其推倒在小区门口长椅上,用脚踹向王某腹部,导致其腰部软组织损伤。后二人看到另一民警手持执法记录仪拍摄,遂上前抢夺执法记录仪,石某持瓦片欲袭击该民警并进行威胁,被人拉开。 随后,更多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石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石某家属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8000元,取得谅解。

阎良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石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人相互作用、相互支持,均系主犯。因二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可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华商报记者宁军

车被划伤 男子酒后报复连划3车

法院一审判处其罚金两万元

停在小区的轿车被划,40岁的梁某心存不满,酒后有了报复念头,用钥匙连划了小区里停放的奥迪Q5等3辆车。最终,他不仅赔偿了3万余元,还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两万元罚金。

未央区法院审理查明,梁某住在未央区某小区,他的轿车停放在小区内曾被划损,心中不满。2015年11月1日凌晨,梁某酒后回小区时,忽然想起轿车被划的事,产生了报复心理,就用钥匙将一辆奥迪Q5、一辆福特翼虎和一辆北汽威望面包车划损。经鉴定,被划的3辆车损失共计6600元。当天,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向3位车主赔偿了35500元,3位车主表示不再追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酒后故意划损他人车辆,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梁某能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损失,近日法院一审判处其罚金两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以及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此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华商报记者宁军

汽修店员工开客户车偷9个电瓶

检察机关建议判其10个月左右有期徒刑

开着客户送修的车,先是给自己拉东西,撞车后为了修车,汽修店员工权某又驾车四处偷电瓶。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对权某提起公诉,并根据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10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岁的权某是渭南人,在西安一家汽修店上班。今年3月24日凌晨,汽修店店长张某回到店里,发现机修房有车灯亮着,员工权某正在给一辆标致车装轮胎,车牌用报纸贴着。权某说是朋友的车,但另一员工却说,车是客户的。这下店长警觉了,以权某喝了酒为由,带权某和另一员工一起去送车。在外面兜了一圈,车又开回到店里,权某才承认车是客户送来维修的,他把车撞了。

一看车的情况,店长觉得当晚修不好,打算天亮了再说。但权某却准备把车开走,店长赶紧用另一辆车堵住大门。店长看到标致车后备箱有土,遂上前打开,发现里面装了9个电瓶。追问下权某承认,这些电瓶都是在附近偷的。店长随即报警。

权某供述,3月23日晚,他开着客户的车给自己拉东西,结果把车撞了。“我没钱给客户修车,就想着出去偷电瓶卖钱。”他回到店里拿了几把扳手,开车在锦业三路附近转,看到路边停着几辆搬家公司的厢式货车,趁着天黑,他用扳手拧开螺丝,把一辆货车上的两个电瓶拆下来装到后备箱,之后在信息大道又拆了一辆车的电瓶……

经警方调查,3月23日晚8时至11时,权某开着客户的车在信息大道、创业大道、锦业三路等地盗窃汽车电瓶9个,经鉴定,被盗电瓶共计2602元。雁塔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权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