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施行 问责的“板子”怎么打?

作者:徐豪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6-08-09 10:37:04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施行 问责的“板子”怎么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31期)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徐豪 | 北京报道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7月8日起《条例》施行。7月17日,《条例》全文公布。7月19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解读《条例》,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专家表示,《条例》将党内问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有了《条例》就意味着,权就是责,权越大,责越大。”

对谁问责?如何问责?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据《人民日报》报道,在已有各类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指出,以上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

同时,在回应《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实现纪法分开,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中央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责任政府建设的“牛鼻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宝。“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问责只有从执政党开始才能落到实处。”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据新华社报道,有专家分析认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近日,多省份一把手主持常委会会议学习《条例》、传达落实问责精神。例如,7月21日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江苏省委书记李强,以及 7月22日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福建省委书记尤权,都主持了省委(市委)常委会会议学习《条例》。《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据公开报道信息整理,截至8月2日,31个省份中由党委一把手主持常委会会议开展专题学习或者相关学习会议的已有23个省份。

还有的省份开展了“问责年”。例如7月23日,河南省问责年活动全面启动。该省将重点督查问责扶贫开发、重点项目建设等十大领域的301个问题,其中督查事项219个,问责事项82个,以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敢为”“不会为”“不想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过去之所以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其实很重要的一点是存在‘权大于责’甚至‘有权无责’的现象。有了《条例》就意味着,权就是责,权越大,责越大。”任建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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