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云南“民告官”仅13%胜诉 5成案官员不到庭

作者:赵岗 来源:云南网
2016-06-30 21:23:50

云南网讯(记者赵岗)“2015年度,云南省行政机关一审行政案件败诉率为13.91%,有逐年升高的趋势;败诉案件主要为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47.97%,‘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6月29日,云南网记者从《2015年度云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获悉上述消息。

败诉案件主要为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

审查报告显示,从2015年全省各州市一审行政案件败诉率情况看,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的地区有楚雄、大理、保山、文山、临沧等地区,行政机关败诉率均在20%以上,其中保山地区行政机关败诉率达35%,为全省行政机关败诉率最高的地区,败诉案件主要为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迪庆地区行政机关败诉率为零,此与该地区行政案件数较少有一定关系。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为47.97%

2015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47.97%,同比上升25.34%,上升幅度明显。2015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的地区为玉溪、红河、普洱、德宏、迪庆、临沧等六个地区,均达50%以上,其中德宏地区达90%以上,为全省出庭应诉率最高的地区。

2015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最低的地区为昭通,出庭应诉率为25%。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应诉是例外。就此而言,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入常态化仍有提升空间。

报告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首先要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情况说明,此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其次要解决“出庭不出声”的问题。有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了,但不开口,或很少开口,出庭效果并不理想;再者,要解决“出庭不出效”的问题。

新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目的在于根据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特点,使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诉讼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并推动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解决,但通过审判实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并不明显。

重点执法领域执法水平不高

从2015年全省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情况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应对行政诉讼方面均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但从行政案件中也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亟待改进的地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5年土地类行政案件收案436件,相较其他管理领域类的案件,土地类行政案件在总收案数中所占比例最高。2015年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82件,败诉率为14.17%,败诉率高于行政案件的平均败诉率。

土地类行政案件存在下属问题:

土地登记过程存在的问题。一是权属来源依据不充分。如没有审查权属来源依据或者在申请人提交的权属来源依据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进行登记等;二是程序不合法。如应当进行地籍调查的未进行调查,应当通知四邻签字确认的没有通知;三是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如涉及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时,在原土地登记手续未注销的情况下办理新的土地登记手续,造成重复发证的情况。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的问题。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完备是诸多土地征收案件反映出的典型问题,经常出现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的问题;二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主要是适用相关法律时不注意区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错误适用征收集体土地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三是不依法进行公告的问题。公告内容欠缺、公告方式不合法等问题比较突出。

土地确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处理主体不合法。如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部分地区却交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处理;二是认定事实不清。如关于争议地的四至情况如何,争议地的权属状况及争议地的土地性质等主要事实未调查清楚;三是程序不合法。如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未听取、现场勘查应当通知当事人而未通知或制作勘查笔录忽视签字确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