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施行23年首次修改-

作者:蒲晓磊 来源:法制网
2016-06-27 16:32:09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这是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红十字事业发展遇到新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行红十字会法已经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需要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王陇德说。

2014年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红十字会法修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正式启动了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经过两年的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在今年1月29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3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

王陇德介绍,修订草案坚持了以下思路:

一是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解决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进一步适应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保持现行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不影响红十字会实际工作的一些条款,原则上不作修改。

二是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规范现实做法,对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梳理和完善,同时注重强化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方便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三是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是通过修改法律,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是注重体现国际性,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接轨。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使一些内容和表述上与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原则相一致。例如,在修订草案第一条,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就是依据了日内瓦公约及国际人道法条约。

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

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增设法律责任专章确保强制性

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据此,修订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

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等情形之一的,轻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等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情形分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6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