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是有益尝试

作者:张道营 来源:新华网
2016-06-24 08:29:00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是有益尝试

新华网 张道营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该《办法》的出台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是司法机关的创新举措,可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也有评论指出,此举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依据,也不利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笔者则认为,《办法》是慈溪市的有益尝试,不妨试试看。

有专家引用心理学研究证实,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儿童心智不成熟,对周围风险辨识度有限,如果身边潜伏着性犯罪者,且家长不知情,等于把儿童曝露于危险之中。尤其是性犯罪者若为老师、邻居、亲属等则更加危险,熟人间犯罪的隐蔽性更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防范起来更加困难。

实际上,罪犯权益与未成人权益如何协调保护也是需要动态平衡的复杂问题。

为了给刑满释放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办法》并未要求公开所有性犯罪者的信息,而是采取了有限列举的方式,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曾因猥亵被多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实施此类犯罪的;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的。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可见《办法》保持了必要的谦抑性,没有对性犯罪者“赶尽杀绝”,重点防范的是可能再犯者。

有人指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涉嫌侵犯其隐私,笔者对此点不能赞同。隐私的核心是独处的权利不受侵扰,对这一权利的保护限度不能大于将儿童曝露于性侵可能性中的危险度。况且,我国法院采用公开宣判制度,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也上网,排除了将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涉嫌侵犯隐私的可能性。

有争议是好现象,在权利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下,浙江慈溪勇敢迈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危险的创新性一步,舆论应多些鼓励。如果效果明显,则可考虑在更大范围内实行,用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定、更加透明可行的规则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

毕竟,保护儿童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实实在在的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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