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次作案
以犯罪人员构成和作案时间为节点,12人共分三批次作案。衡阳市纪委主动通报的6官员的案情,只是第二阶段案情中的一部分。
据起诉书,该团伙第一次作案是在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4月间,仅有唐国清、李毅、李旭及王小丹4人。
他们作案两起,涉案金额近2万元。
第一次作案时,王小丹只是打电话给湖南怀化市中方县的唐某某讲一些暧昧的话,李毅、唐国清将通话录音制作成录音资料,邮寄给唐某某。唐向他们汇款8100元;
湖南永州市的曹某甲与王小丹在永州市银河宾馆开房,装在窗帘上的偷拍设备拍下发生关系的过程。曹向他们汇款1万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唐国清等人继续作案,但在这一阶段,王小丹退出,唐国清等人找来漆建国、姜春艳、龙明珠加入。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上述6人先后作案13起,涉及衡阳市及衡山县、常宁市、衡阳县、耒阳市、衡东县等衡阳区县官员,以及永州市等官员。
衡阳市纪委主动公布的案件,正发生在这一时期。
在13起案件中,有8人向李毅等人汇款,衡山县的彭某某汇款金额最少:2800元;衡阳县的蒋某某汇款最多:10万元。蒋某某正是意外车祸身亡而未被公布的官员。
在这一阶段,唐国清等人的涉案金额共计41万多元。
正是在此期间,被敲诈的原常宁市劳动局局长尹文先后两次向常宁市公安局报案。常宁市曾侦破案件,但仅抓获李毅、唐国清、李旭3人后便草草结案,唐国清和李旭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毅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常宁警方当年即得知另有其他官员被敲诈勒索,却并未上报衡阳纪检部门。案件无疾而终。
2014年3月,衡阳市纪委相关负责人曾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常宁当初对犯罪嫌疑人“处理轻了”、“常宁自己抓、自己判,只起诉了3个人,也没跟我们报告。如果报告的话,我们当时就会深挖。”
被判缓刑的人得以继续作案,更多官员被同一伙人敲诈。
案件的第三个阶段,是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
在此期间,被判缓刑的李毅和李旭退出,被判缓刑的唐国清继续作案。
唐国清和原有团伙成员漆建国、姜春艳及龙明珠,又召集胡艺耀(女)、张秋英(女)、侯雨兵(女)、伍玉平和王育华等5人。
上述9人疯狂作案,先后在湖南、湖北、江苏、浙江等4省多地市敲诈勒索28起,敲诈成功21次,敲诈金额共计202万元。
在向唐国清等人付款的21人中,张家界市的杨某丙汇款最多:近22万元;岳阳市湘阴县的李某丁汇款最少:2000元。
重罚
据判决书,12人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判决书中,唐国清、李毅、李旭、漆建国被认为是组织领导者,是主犯。唐国清被判14年;李毅被判9年;李旭被判4年;漆建国被判11年。
伍玉平、王育华,姜春艳(女)等8人被认定在该团伙中起次要作用,被法院认定为从犯。被判处一年管制到十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姜春艳是从犯当中被判刑最重的人,也是被检察机关指控为主犯的唯一一名女性。
警方调查信息显示,2010年,漆建国从番禺市某酒店KTV场所找来姜春艳,以包吃包住、每月工资3000元、每拍摄一个与官员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00元的条件入伙。自此一直在该犯罪团伙。
后来加入的龙明珠也是由姜春艳介绍。
在后期,姜春艳在团伙中的地位上升。每偷拍一个性爱视频,唐国清等人向她支付1万元。
案卷显示,李毅来自衡阳市祁东县,团伙中的其他5位男性,均为湖南永州祁阳县人,他们大多自幼相识。唐国清和漆建国为同村人,李旭和伍玉平同一个镇子。
2014年3月中旬及10月底,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走访了该团伙中李毅、唐国清、李旭等部分人员的家。
李毅的岳父陈学斌(化名)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李毅曾在部队当兵,转业后分配到祁东县妇幼保健院,后通过关系进入县政府,给县委办领导开车,但一直无法转正为“在编人员”。
有一次,他对家人抱怨说,自己替领导做了很多事情,但工资远没有领导高,也没有年终奖、补助等福利,心理不平衡。
2004年左右,在朋友的邀请下,李毅辞职,到上海做起卖书的生意。“那段时间,由于生意不好,他基本上往返于祁东和上海、南京之间,没有正式落脚的地方。”
李旭、唐国清等人与李毅经历类似:他们高中毕业后,离家多年并经历多份不如意的工作,苦于“没有钱花”,想到利用女子色诱官员并录像,然后进行敲诈勒索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