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听取U盘举报录音遭起诉 专家:超出验视范畴

来源:检察日报
2016-06-22 11:42:09

邮局听取U盘举报录音遭起诉 专家:超出验视范畴

张浩/漫画

邮局验视举报录音遭起诉 专家:验视不等于检查

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法第25条则规定,邮政企业必要时可以对用户交寄的信件进行验视。法律专家认为,验视是法律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作出的一定限制。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如何恰当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呢?验视权应该如何行使才不会触碰到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底线呢?

河北省沧州市不久前发生的一起纠纷,把上述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

当事人:如此验视侵犯通信秘密

家住沧州市运河区的张先生遇上这样一件烦心事。他先后于2015年8月4日和8月7日两次通过邮局寄送举报材料,在寄送邮件时,邮局工作人员均要求验视,并听取了U盘中的录音内容。“事后我一直为此担惊受怕,害怕邮局工作人员泄露录音内容,对我产生不利影响。后来我问律师才知道,邮局的行为构成侵权,于是我告到法院,要求邮局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提起上诉。6月1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张先生与邮局之间的侵权纠纷。

张先生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他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邮局强行听取其U盘录音的行为违宪并侵权;邮局日后停止强行听取其U盘录音的行为;邮局就其强行听取U盘录音内容和延迟投递的侵权行为在《沧州晚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因延迟投递、没有投递到位的侵权损失;邮局就其以上两项侵权行为各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邮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邮局工作人员对其所邮寄的物品进行验视符合法律规定。U盘作为视频资料载体,邮局工作人员只有在听取后,才知道U盘所载内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邮品。邮局听取U盘内录音属于对邮寄品进行验视的行为。”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认可。他在上诉状中指出,邮局强行听取U盘录音内容,已经超出了验视的范畴,已经越界而构成了对U盘的检查。

张先生的委托代理人韩律师指出,邮局的行为明显曲解并滥用了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将邮政法规定的形式上的验视扩大为对邮件内容的实质性检查。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邮政法第25条、第37条的规定已经被邮局曲解并滥用,从而违反了宪法第40条、邮政法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对邮局曲解并滥用验视权利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将非法认定为合法,进而选择性地适用对邮局有利的法律条款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韩律师认为,邮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他指出,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法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第25条规定,验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国家邮政局颁布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第13条也规定,“信件内容不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检查”;《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八)项对邮件、快件的安全检查提出了要求,应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收寄验视手持设备和X光机对邮件、快件进行安检”。

“由此可以看出,邮局等类企业验视寄件人的邮件,只能是形式上的,根本不能涉及U盘的实质内容,更不能人为地来听U盘的具体内容。邮局完善法定的验视措施,是依规应配备验视手持设备和X光机,并将此作为其验视信件之外邮件的手段和方法。《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第10条还列举了应当验视的七项具体内容,但没有一项规定邮局可以采用听U盘的方式进行验视。邮局的做法明显超越了验视的标准。此外,邮政法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当场验视内件,而邮局在验视U盘时张先生本人并没有在场。”韩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指出。

邮局:验视是为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在二审中,邮局答辩称,张先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邮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律师指出,张先生先后两次到邮局邮寄信件和U盘,按照规定,对信件以外的其他物品,需要验视内件。对于张先生邮寄的U盘,邮局告知其U盘需要验视后,按照验视的有关规定对张先生交寄的U盘进行了验视,认为不属于禁限寄物品,对其邮件进行了收寄。邮局的收寄、验视等一系列行为完全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通信信息和安全,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张先生一方提出的邮件不能验视内容的问题,马律师指出,邮政法规定不能验视信件内容,但U盘作为信件以外的邮件,可以验视内件。身在一个特殊岗位,身为一名特殊人员,验视人员有权进行验视。邮局验视人员验视内件之后,具有保密义务,所以验视并不意味着就侵犯了寄件人的通信秘密。同时,邮政法第37条对禁限寄物品作出了规定,U盘必须通过验视内件,才能知道是不是含有涉黄、涉及反动政权等禁限内容。邮政法、《河北省邮政条例》、反恐怖主义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怎样验视、验视有哪些注意事项作出了规定。近年来,国家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要求邮件收寄过程中严格执行邮件验视制度,保证邮政安全和邮政系统的畅通。邮局的做法不仅没有侵犯张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为了保障邮寄通信的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庭审结束后,记者试图采访邮局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但被拒绝。

法律专家:验视不等于检查

邮政法赋予邮局验视权,但验视的具体内涵是什么,邮局应该如何依法进行邮件验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告诉记者,邮政法之所以规定验视制度,最核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宪法还是邮政法都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制度。但如果是带有恐怖主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些通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并不是所有的通信载体、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法律规定了验视制度。”

焦洪昌进一步指出,宪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就是对于公民的信件给寄不给寄;而通信秘密则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邮局听取U盘中录音材料的行为,主要涉及的是通信秘密问题。他说,从法律表述来看,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像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一样,完全“不受侵犯”,而是“受法律保护”。他认为,“受保护”说明是可以加以限制的,甚至可以有一些限制的手段。邮政法规定了验视,也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问题的关键在于限制的必要性和限制的尺度。“立法的目的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如果需要限制的话也应该是最小的、最低限度的限制。在我看来,邮局工作人员只能做一些安全性的验视,比如说,邮件中有无炸弹或者有无毒品等。本案中,张先生寄给纪委的举报材料,包括书面信件和U盘中的录音材料。U盘只是音像资料的一个载体,实际上和信件是一样的。按照法律规定,在验视时只能对其外观进行验视,不应该听取其具体内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尹少成也指出,虽然邮局可以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张先生邮寄的U盘属于信件以外的邮件,应该适用邮政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参照该条第2款,邮局可以验视信件,但不得检查内容,对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也应如此,同样不得检查内容。对于邮局据以抗辩的邮政法第37条的规定,尹少成认为,该条是禁止性规定,禁止利用邮件寄递含有违禁内容的物品。“但是作为邮政企业,如果认为邮件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必须有一定的依据,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寄件人有第37条规定的情形。如果邮局没有任何证据或线索证明寄件人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就随意进行检查,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北京律协信息网络与电信邮政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孙彦对此表示赞同,他同时指出,“验视和检查的内涵是不一样的。验视应该只是查看外观,而检查则涉及到查看具体内容。而且两者的时间维度也有所差别,验视发生在收寄邮件时,而检查则可以贯穿于各个阶段。”孙彦认为,听取U盘的录音内容明显超出了验视的范畴。“邮局的验视应该限于保障通讯安全,而通讯安全主要应该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检测,类似于安检,通过查看外观或者借助安检设备,确认没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就可以了。邮局听取录音内容的行为属于验视的方法不当。”

邮局不是内容检查的合法主体

对于邮局依据邮政法第37条所提出“U盘必须通过验视内件,才能知道是不是含有涉黄、涉及反动政权等禁限内容”的抗辩,焦洪昌认为,“就算U盘中可能涉及色情、淫秽等违禁内容,邮局也不是有权的检查机关。而且,邮局也没有能力进行检查。以色情、淫秽视频为例,关于其定义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邮局作为非专业机关,也无法作出准确判断。”

尹少成则从邮政法的角度,对邮局是否有权作为检查主体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根据邮政法第3条的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局显然不是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的法定机关。”

尹少成进一步指出,验视可以归入行政检查行为。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验视要有法律依据,还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法律授权邮政企业进行验视,在这个授权范围内邮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超出授权范围,其合理性可能受到质疑,当不合理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不合法了。

孙彦也认为,对于录音的具体内容,即使存在涉嫌邮寄色情、淫秽物品,邮局也没有能力和标准判断是否违禁,如果邮局存在合理怀疑或有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进行检查。(高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