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刘剑飞
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
在党政机关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不仅可以将公权装进法制的笼子,也有助于推动依法行政,体现法治公平,更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需和必然。
在现实中,很多机关单位缺少法律人才,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中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守法,随心所欲,违法违规,就连制定和出台的一些制度也存在着违法之处,不仅贻笑大方,也严重伤害法律权威、损害公众权益。如今,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无疑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不仅可以对公权进行监督和约束,也可以促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也强调,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如今《意见》的公布实施正是对这一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让法律顾问参与党政机关重大决策,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等,不仅可以在党政机关行政中体现出巨大的法治力量,将法律专业人才吸收进党政行政中,也给律师群体增加了一个发挥才能、施展才华的舞台。
更重要的是,《意见》还赋予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否决”的权力,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这对于遏制权力滥用、违法行政等都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意见》明确,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规范和促进依法行政。
不过制度虽好,还应该防止作用跑偏,如何确保法律顾问执业权;如何加强法律顾问职业素养,在工作中既能顶住压力又能抵制诱惑,牢记职业操守,坚定立场,依法履职;如何做到公平执法,在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冲突时做到不偏不倚,找准平衡,这些都考验着法律顾问的履职能力和行政素养。因此,还需要建立一套法律顾问执业约束和监督机制,比如对法律顾问的执业细则进行明确,确保执业成效,比如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效,建立约束淘汰和追责惩罚制度等。有鼓励,有约束,有惩戒,这样才能确保法律顾问在合法轨道上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