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孕纠纷案终审 无血缘关系“抚养母亲”获得孩子监护权

来源:新华社
2016-06-17 23:01:51

新华社上海6月17日专电(记者黄安琪)婚后未能生育的夫妇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并“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而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而后,公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10年,无法生育的陈女士和丈夫罗先生购买卵子,通过代孕生下了一对龙凤胎,一家四口在一起生活。而后,丈夫重病身亡,孩子的祖父母以孩子并非陈女士亲生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陈女士败诉,孩子监护权归祖父母所有。

陈女士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孩子们的监护权归属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龙凤胎是陈女士与罗先生结婚后,由罗先生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罗先生去世后又随陈女士共同生活达两年,陈女士与孩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监护顺序在陈女士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陈女士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祖父母的原审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