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涉警舆情中有警察自媒体一味护短 误导群众

2016-06-17 10:11:42

【编者按】

在近期引发热议的深圳警察强行传唤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员的一些不当言行,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事实上,今年以来,包括北京在内多个地方,都曾出现警察执法引发强烈质疑的事件。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件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公安部部长郭声琨随后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塑造良性的警民关系,用规范执法提高公信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而在处理涉警舆情时,警方不同的回应和处理方式,会让舆情朝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第10期“议事厅”,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孔雯,请他们一同探讨如何正确回应执法争议、如何解开执法争议之“结”。 采写:新华社记者叶前、毛一竹

“护犊子”思维无助于平息质疑

每每遇到执法引发争议事件,警方的回应都备受公众关注。随着自媒体蓬勃发展,在寥寥数语、缺乏更多有效信息的官方表态之外,一些获得认证的基层公安机关自媒体账号开始搞“自选动作”,其中就有一些义愤填膺地为涉事警员找执法依据乃至背书的激烈言辞——通常都是说,那些引发争议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即便有一些小瑕疵,“出发点也是好的”。

诚然,有些说法存在一定合理性,甚至能找到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是,见惯了此类应对,人们难免会认为这是拒绝认错,以机构之名“护犊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此认为,执法争议和由于应对失当引起更大的争议,是长期的执法惯性与执法外在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冲突。近年来,执法机构的行为规范有一些进步,但很多时候还是按照旧有惯性执行,并不太适应新的执法环境。特别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公众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借助互联网和自媒体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放大,使得执法行为被置于聚光灯之下,各种评论、质疑也纷至沓来。

有一种观点认为,并不是近些年执法不规范的案例增多了,而是以前新媒体还不发达,很多类似事件都没有被曝光或引起广泛讨论。对于这种显著的变化,有些基层执法者和机构显然还不太适应。

当执法行为引起争议后,如果执法机构能够实事求是,及时发布信息,澄清是非,表明态度,就能迅速平息舆情,赢得公众认可。像此次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的应对总体上是合格的。但也有一些执法机构的主要应对之策是撇清责任,“护犊子”甚至捂盖子。张建伟认为,这恰恰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关切相去甚远。平息质疑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把真实的情况如实讲出来。如果真有错,就要有承认错误的态度以及检讨出现错误的原因,并进行制度规章层面的修补。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此给公众一个交代。事实证明,这样的应对一般也会赢得公众的正面回应,从而形成执法者与公众关系的良性循环。

不过,在一些热点事件中,除了看到传统的机构回应,越来越多的个人在自媒体上发声,为自己的同行、同伴、同事叫屈,对公众质疑进行反驳。

在近年来的涉警舆情中,有的警察自媒体“帮亲不帮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护短,片面和错误地理解“正能量”的含义。个别民警自身法律素质低,在自媒体舆论场言语不理性,误导读者,导致一些非理性的观点在系统内部互相影响、互相发酵,使问题复杂化。比如,在涉警舆情中,有些人喜欢拿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况来说事,动辄说“中国警察太憋屈,这种情况下美国警察早开枪了”。事实上,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事实——美国是一个私人可以持枪且枪支泛滥的国家,警察处于高度危险和紧张的状态。这样很容易引起误导作用,导致民众更多的质疑。

严格规范执法权的行使和边界

张建伟认为,我国宪法法律对各类公民权利都有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部分执法者对于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认知。比如,在深圳警察强行传唤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察将两名女子带回警局,实质上是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可现实中,一些执法者对这类行为完全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只当是例行公事。

张建伟说,认知缺乏的背后,是外在制约的缺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警察权是所有公权力当中对公民权利可能造成侵害最大的一项权力,其行使和边界尤其需要加以严格规范。

其一,要加强警察权的司法控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作为司法机关的辅助,一旦发生重案就需要检察机关乃至法官的介入,通过司法权的控制来制约警察权,防止其过于扩张。

其二,侦查保密是必要的也是通行的,但律师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和可控的,防止执法活动的“卡夫卡城堡”现象。实际上,最容易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环节是讯问环节,可以考虑在讯问环节引入律师在场机制。侦查不公开原则不意味着绝对封闭,实践证明,律师的介入对执法者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权利有积极的作用。

其三,执法过程应该录音录像。以交警为例,执法记录仪是一个便捷且有效的技术手段,能大大提高交通违法处置的文明程度。按照我国法律,一些重案有规定必须录音录像,但一般案件没有强制要求。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得这一外在监督变得十分简单有效,没有理由不落实。

其四,允许公民进行执法现场的录音录像,且以不干扰办案为原则,公权力不能干预和阻止。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执法者强力夺取公众的拍摄设备甚至毁坏其设备,这实质是对自身执法规范化的不自信。既然执法规范,就不怕录音录像,正如中央提出的,要让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执法培训和公众教育都需加强

查看过往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在很早前有关部门就在强调公安执法规范化,也下发了各类文件,做出了很多要求。在进步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规范没能得到执行。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孔雯认为,法律规范已经有了,落实到个体执法上面,还需要加强队伍管理、教育管理。

看到深圳涉事民警被送入学习班,也有人质疑这样的教育培训是否有效。广东一名资深警官说,有的一线警员对查验身份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搞不大清楚,什么是合理怀疑,什么是比例原则,完全没听说过。而现在的一些培训往往是“千年老皇历”,没有跟上时代变化和警情的变化,重复无用的培训较多。可见,针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的质量亟待提高。

与此同时,公众的法治素质也需要提高,应教育公众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孔雯说,原本配合警察调查是公民义务,不过由于警民之间缺乏信任,不少人遇到这类情况的第一反应是,我是个好人为什么来问我,会有抵触心理。而这时如果警察处理失当,就会造成更大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