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6月16日电(记者张建)记者近日从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吉林省已开始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相关部门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吉林省规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8人或9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纳入A级“黑名单”管理。其他较轻的情节分别纳入B级、C级“黑名单”管理。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将及时通过信用体系平台,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使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增项目的核准、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