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司法发展文明程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06-16 13:45:26

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从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战略视角,明确司法发展文明程度对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价值以及直接关联性、水平标志性和现实重要性,重视运用司法发展文明程度推进法院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国家法官学院2016年开学典礼上为学员讲“第一课”时强调:“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落实周强院长讲话要求,需要从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战略视角,明确司法发展文明程度对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价值以及直接关联性、水平标志性和现实重要性,重视运用司法发展文明程度推进法院工作。

司法发展文明程度也被称为法治指数,它是由独立的、没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评估,涵盖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程序、证据制度、司法腐败遏制、法律职业化、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司法文化等内容,具有客观性、中立性和导向性特征,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所作出的重要部署和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我国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做好新时期特别是“十三五”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总目标。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年初在与新闻媒体座谈时指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两个指标:一是司法发展文明程度,二是媒体发展成熟程度。”由此可见,司法发展文明程度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至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价值,并且,鉴于司法发展文明程度本身就是对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程度的衡量、测评和表达,司法发展文明程度对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具有直接关联性、水平标志性和现实重要性。

直接关联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通过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深化司法改革、提升信息化水平等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更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更好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更好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对比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司法发展文明程度的内涵,可知两者之间是表达与被表达、衡量与被衡量、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具有直接关联性。

水平标志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否定之不定、循环往复、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渐进过程,其阶段性的变化可动态通过司法发展文明程度的高低来显示和标志。司法发展文明程度的变化,如司法权力指标中的司法权力依法行使、司法权力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公正行使、权力主体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指标等,足可以显现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与成果,两者之间具有水平标志性的从属关系。

现实重要性。一是司法发展文明程度为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提供了一种量化评估工具。它通过对各地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全景或全貌,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司法发展文明程度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了一面“镜子”。司法发展文明程度调查结果来源于该指数项目独立收集的新数据,可显示各地在司法发展文明程度的强项和弱项,为司法文明建设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实证数据。三是司法发展文明程度一定程度上还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程度。司法发展文明程度设定和评估旨在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最高标准,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综合了各地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根据亲身经历和感受的投票意见,反映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目前,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准确明晰和自觉把握运用好反映司法发展文明程度的各种数据:

首先,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司法发展文明程度的价值与作用。从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明确其对于深化改革总目标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价值,以及对于人民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直接关联性、水平标志性和现实重要性,将其纳入法院工作大局中来谋划、部署、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应有的位置。

其次,要了解、掌握司法发展文明程度的内容、特征,客观分析、辩证看待评比结果,有的放矢进行整改,提升司法发展文明程度水平和法院工作。及时了解社会上有公信和权威的第三方举办和发布的法治指数评选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内容、评比结果,增强对其的关注度与参与度,改变相关评估和发布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参加关注的多、立法司法实务部门关注的少的状况,客观分析、辩证对待评比情况和结果,扬长避短,好的、优秀的项目继续保持发扬,对有差距的问题和短板,则要有的放矢,积极进行整改,进而提高和改进法院工作,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程度。

再次,要根据第三方设置并公布的法治指数和法院工作实际,将二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系统内部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的考核指标体系,精细化推进工作。把第三方设置并公布的法治指数与法院工作实际相结合,按照周强院长在今年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所做的工作部署,从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入手,努力破除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的考核指标体系,并贯穿于审判执行各环节。同时,要强化对法治指数以及法院内部考核指标体系的数据本质的分析研究和综合利用,抓住各数据指标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看到审判实务的本质,努力使司法发展文明程度各项工作立足于有效的管理之上,实现精细化审判,确保办案人员积极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提升司法文明建设和法院工作整体效果,将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