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想
公民是否有向警察出示身份证件的义务?如果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是否会有严重后果?警察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有嫌疑而需要查验其身份证……对于备受公众关注的这些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解读。
王旭认为,老百姓对警察查验身份证件而产生疑问,说明公众对法律还不太熟悉。比如,有些人会有疑惑,如果拒绝出示身份证会不会有严重后果?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民警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拒绝出示不配合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分别处理。这里说的是处理,而不是处罚。其目的不是约束制裁,而是要进行核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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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民为何要配合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王旭认为要从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入手来解释,首先要明确身份证制度是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根据该法第一条,制定身份证制度,首先是要有效证明身份,其次才是保护权利,所以国家设立身份证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证明身份。因此,从学理上来说,义务高于权利,这就奠定了公民要配合查验的法律基础。
对于当前关于查验身份证警察“随意执法”的这种说法,解志勇认为,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对公众的一种误导。居民身份证法讲的是依法查验,即有案、有事、有嫌疑。而如何判断一个人有嫌疑,很多的时候警察是根据经验判断,这就带有一定的主观属性,而法律赋予了警察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力。
王旭也认为,“随意执法”的说法应该换成更专业的表述,即这是一种裁量的表现。裁量不等于随意,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比如违法犯罪的嫌疑到底怎么判断,法律上有一个基本标准,就是明显合理。如果明显违背了一个正常理性人的经验标准,那么就是不合理;只要是一个正常人可以接受的,都是合理的。这并不是公安机关的随意性,准确地讲是法律赋予其的裁量权。当然,裁量权也需要规范运用,我国公安机关在这方面也有相关的规章制度。
王旭说,对于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问题,应该做到十二个字:严格遵守、自由监督、充分救济,这才符合立法精神。作为公民,面对公权力机关为维护秩序而要求履行义务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而且首先要推定行政行为合法,这毕竟是我们生活的常态;第二个是自由监督,包括舆论监督、行政督查等,要有畅通的监督渠道,而不是说公民完全成为配合公安机关的客体,这也违背法治精神;第三是充分救济,复议、赔偿、信访等已经构建了一个完善的规范体系。
本报北京6月1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