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生积蓄陷入网络产品投资陷阱——网络关键词诈骗起底

来源:新华社
2016-06-15 20:25:45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新媒体专电 题:毕生积蓄陷入网络产品投资陷阱——网络关键词诈骗起底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林苗苗 鲁畅

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合同诈骗案。该团伙以收购网络关键词为名骗取王某等259人钱款达8000余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石淑荣等51人刑期12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贺某等11人则被定罪免刑。

随着互联网发展,利用关键词诈骗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本案中,犯罪团伙有60人是80后、90后,而被害人则以中老年居多,部分被害人被骗走了自己的退休金甚至是毕生积蓄。网络关键词骗局究竟是怎样得逞的?该如何防范?记者展开了调查。

完善网络关键词怎成诈骗新方式?

继抢注IP地址、域名后,关键词作为第三代互联网名称系统逐渐开始吸引人们注册、运营,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营销关键词进行诈骗,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

本案中,石淑荣是以“假冒买家高价收购要求完善”为欺骗手段。据石淑荣供述,按照客户名单,公司直销部的销售员给持有关键词的客户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转让关键词,如果客户说需要,销售员就要求客户把该关键词信息发到交易平台上,并把客户资料交给公司的商务部,而商务部员工会冒充买家给客户打电话,谎称要高价收购关键词,但关键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后公司再让客户付费购买完善关键词业务。

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自2013年该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至今,网络关键词诈骗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被告人及被害人数等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犯案手法则包括“谎称抢注促成交易”和“假冒买家高价收购”两类。“在全国范围内,杭州、嘉兴、合肥等地也相继发生了利用网络关键词进行诈骗的案件。此类案件多数以单位名义实施,涉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人数均较多,被害人则以中老年人居多。”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庭长陶炜说。

记者梳理发现,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年逾七旬的朱先生就因网络关键词诈骗损失了10万元。

朱先生是某热门网络关键词的持有人。去年6月,无锡某公司业务员打电话给朱先生称有买家看中了他持有的关键词。朱先生见到“业务员”和“买家”后,“买家”一口开出了8亿元的价格,但“业务员”却插话说其查到朱先生持有的关键词支付端口已被他人抢注,“买家”表示没有支付端口就不进行收购。为了顺利转让,朱先生当场缴纳了10.8万元费用,“业务员”表示三天内能申诉成功,将端口要回来。之后朱先生才发现上当。

网络关键词诈骗呈现多重特点

记者发现,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62人团伙中有38人是90后,22人为80后。虽然年轻,但犯罪组织结构成熟,犯罪主体具有团伙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征,不同的部门明确分工,对部门之间的配合、业务业绩的奖惩等都有明确的成文规定。

“诈骗团伙往往通过成立合法的互联网公司作为幌子,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打着合法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名义,宣称挂靠权威部门或拥有领先技术等‘高大上’的噱头,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实力强大的假象。”陶炜说。

相比行骗者的年轻,受害人却大多是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并且对关键词领域有所涉足的中老年人。据介绍,部分被骗者用的是自己的退休金甚至是毕生积蓄。在犯罪的金额上,由于网络关键词的持有者多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高额回报的诱导下往往出手阔绰,因此网络关键词诈骗的犯罪金额比较高。记者梳理多起北京、温州、杭州审结的案件发现,涉案金额均高达百万。

此外,一位法律从业者指出,网络关键词是一个相对新的概念,其市场价值究竟如何至今缺乏定论,而关键词的注册、优化等技术过程对大部分投资者而言是复杂、晦涩的,在高额回报的假象驱动下,部分投资者并未对网络关键词做深入的了解便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网络关键词的相关服务。“他们面临的是一个布局周密的骗局,且收购金额大多在千万甚至上亿,诱惑力非常大。”

网络关键词诈骗如何提防?

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一般民众对网络关键词知之甚少,大多数持有者以投资转让为目的、投机心理明显,因此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目前,网络关键词注册、转让相关事务单纯由市场调节。记者查询发现,目前提及网络关键词的文件仅有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关键词转让有关问题的声明》。该声明称,“手机关键词、3G关键词、网络关键词、无线网址、信息名址等关键词转让属于市场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从未对关键词转让设立许可或备案条件,也不会对相关转让行为收取定金”。

被害人对网络关键词的认识不足及存在投机心理,是导致被骗的重要原因。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宋振宇建议,理性看待网络产品的价值。网络关键词是一类新兴事物,针对如网络关键词等网络产品的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不要听信“一夜暴富”等偏离实际的宣传,不跟风,避免追求投机、暴利的心理。

宋振宇表示,公众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据了解,很多被害人的信息都是被告人从其他网络公司购买或者置换的,应避免在陌生网页上输入个人信息,含有个人信息的票据、包裹等要及时销毁,避免信息外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