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宣判一特大非法经营外汇案

作者:陈晓波 王政 来源:新华社
2016-06-15 22:06:44

新华社杭州6月15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陈晓波 王政)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该区首例特大非法经营外汇案。66岁的瓯海籍妇女戴某某数年间非法买卖外汇达2200多万美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

侨乡老妇银行附近买卖外汇

瓯海是浙江重要的侨乡。据介绍,该区现有近12万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侨胞、侨眷人数超过全区总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不少人在境外做生意,有购汇、结汇需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7年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超过5万美元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现年66岁的瓯海籍妇女戴某某,多年前从中发现了“商机”,便开始在该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的中国银行附近买卖外汇,从中赚取差价。

“如果有人拿外汇来兑换人民币,我就把他的外汇买过来;有人需要外汇,我就把买来的外汇转手卖给他。”戴某某说,为获取客户,她在买外汇时,给出稍高于银行的价格,而在卖外汇时,则以稍低于银行的价格出售。

据戴某某称,买卖外汇的收益并不高,有时还要承担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

在经办法官、瓯海法院刑庭庭长潘小华看来,戴某某买卖外汇的手段较为原始。“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个人投入并不多。”

涉案金额达2200多万美元

2015年10月9日,戴某某在梅泉大街的中国银行附近买卖外汇,被公安当场查获,并被缴获供犯罪所用的现金800美元、170元港币、3930元人民币及中国银行的存折五本。

随着侦查深入,戴某某的犯罪事实逐步浮现。据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左右,戴某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并从中获利,金额合计人民币4182万元(折合约678.5万美元)。

此外,2013年10月份以来,戴某某从中国银行账户中陆续支取现金共计28万余欧元、10万余美元、24万日元,并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此间,戴某某陆续向他人购买欧元、美元等外币,共计金额人民币9236万余元(折合1498.6万美元),并转卖给他人而从中获利。

经统计,戴某某累计非法买卖外汇2200多万美元。

“非法买卖外汇,一买一卖都计入涉案金额,同时,戴某某又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这也是涉案金额远高于她从银行支取的现金的原因。”潘小华说。

潘小华还表示,有些买卖外汇行为在私下进行,难以查明。“客观上讲,实际涉案金额应大于指控的金额。”

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六年

6月12日,戴某某非法经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某单独或结伙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潘小华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戴某某非法买卖外汇2200多万美元,情节属特别严重。

考虑到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对戴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

此外,戴某某被查获时供犯罪所用的现金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潘小华提醒公众,交易外汇要通过正规渠道,个人私下买卖外汇将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而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