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

来源:新华社
2016-06-14 13:48:39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012-2015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

(一)人身权利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相关规定,细化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告知程序。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总数为816379人。其中,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340491人,以不构成犯罪不批捕63809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379290人。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家属的规定;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委托辩护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公布预约电话,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确保在押人员及家属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涉罪事实,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2012-2015年,检察机关对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共869775次。2015年共处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208件243人。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继续大力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将收集的证明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所有证据归入案卷全部移送,并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意见都记录在案。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物理隔离,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截至2015年年底,各地已普遍完成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

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和法律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教育矫正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0.2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00.4万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69.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对羁押的监督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对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3341人,办案机关采纳77591人,采纳率为93.1%。刑事羁押期限监督得到全面强化。2012-2015年,共发现超期羁押1974人,提出纠正1967人,已纠正1939人。

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13年,公安部组织修订《看守所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全面推行床位制。公安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公安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为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由专业医疗机构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对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心理干预、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定多项涉及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的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机构建立检察官信箱、被监管人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与被监管人谈话等工作机制和制度,了解是否存在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监狱、看守所予以纠正。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因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械具、禁闭等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7770人次,已得到全部纠正。2015年3月发布实施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对监狱罪犯死亡的报告、调查处理、检察、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完善。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对侦查违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人出庭范围、鉴定人出庭范围、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设“非法证据排除”专节,明确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以及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未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2012-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3369名被告人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提出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2-2015年,全国已实现3512个人民法院网络全连通、数据全覆盖、业务全开通;建成1.8万多个科技法庭,实现重要案件“每庭必录”;建成2160套远程讯问系统,实现上下级法院间或法院和看守所间的远程讯问。检察机关明确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实施选择性录音录像、为规避监督而故意关闭录音录像系统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普遍安装了录音录像设施,依法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

死刑适用更加严格。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适用死刑的罪名由原有的55个减少至46个。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厅,严格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201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56个指导性案例,其中3个案例涉及适用死刑的犯罪情节。死刑二审案件已实现全部开庭审理。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更加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证据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等内容。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的保障得到加强。

国家赔偿制度得到有效落实。2012-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23万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一步解决了实践中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公民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全面保障。根据宪法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平等保护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公民的习俗。

正常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进一步保护宗教院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宗教院校管理规范化。2012-2015年,取消和调整12项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

穆斯林群众朝觐活动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国务院建立伊斯兰教朝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朝觐群众住房、餐饮、交通等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体检接种、境外医疗防疫和安保工作不断完善。

宗教活动场所和院校建设得到支持。2011-2015年,支持西藏宗教活动场所设施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截至2015年年底,玉树灾后宗教活动场所重建范围所涉及的5县17个乡镇的87座受损寺庙全部完成重建。西藏佛学院建设取得新突破,累计培训僧尼近2000人,设立尼姑部和多座分院。甘肃、青海藏语系佛学院,四川藏语佛学院新校区也即将竣工投入使用。2012-2015年,国家累计投入近1500万元,支持和帮助伊斯兰教界修缮保护重点清真寺和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改扩建项目已经实施完毕。2012年,投资5.13亿元用于中国佛学院新校舍建设。

社会保障体系对宗教教职人员实现全覆盖。截至2013年年底,根据自愿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2%,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全部纳入了低保和五保供养保障范围。

中国宗教界已与80余个国家的宗教组织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交流活动。

(五)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信息公开。2013年启动“美丽中国——中国政务信息无障碍公益行动”,126个政府单位政务网站完成了无障碍改造。全面推进政府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服务范围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修改完善《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2015年,审计署政务微信上线运行,中国审计报数字APP、中国审计数字出版网上线。2012-2015年,审计署发布124期审计结果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50次,接受媒体专访220余次,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活动或组织在线访谈30余次。

2012-201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围绕党和国家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322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共组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9300余场。

司法公开继续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截至2015年年底,共发布裁判文书1448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434.7万条。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2015年共视频直播庭审3795次。截至2015年,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54万余件、重要案件信息102万余条、生效法律文书76万余份。公安部出台规定,要求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建立网上公安局、网上警务室、微博等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厂务、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截至2015年9月,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有493.1万家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有410.6万家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达93%,远远超过80%的计划预期目标。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编制了统一的村务公开目录,91%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机制,92%的村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六)参与权

根据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2011年至2013年进行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的原则首次正式全面实行,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2015年修改立法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共有140753人次对相关法律草案提出34万余条意见。每次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结束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整理汇总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并及时将重要法律草案的意见向社会作出反馈。2012-2015年,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64部,提出意见28.3万余条;公开征求意见的部门规章465部,提出意见8.9万余条。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慈善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2012-2015年,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共提出提案1461件,提交社情民意信息11998条。

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工会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改研究工作。2012年以来,各级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各级工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2015年,全国共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近96万个,监督员总人数接近213万。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诉求。

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扩大工会组织有效覆盖。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新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会员约1300万人。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有505.9万家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187.3万家,420.7万家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为94.6%,超过80%的计划预期目标。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政部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落实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等制度,保障群众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

社会组织成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渠道。社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质量稳步提高。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约66万个,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32.3%,全国各类社会组织收入约2600亿元,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约850万人,各类社会组织接受捐款约900亿元。探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启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充分发挥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救灾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培育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探索社会组织特别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协商。

(七)表达权

推进协商民主建设。2013年以来,全国政协创建“双周协商座谈会”,以专题为内容、以界别为纽带、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以座谈为方法,每年召开20次左右。开展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互联网信息平台丰富公民表达渠道。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民通过网络新闻评论、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信访渠道不断拓宽。优化公民来信来访等诉求表达传统渠道。畅通领导信箱、短信投诉、视频接访,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完善,受理办理过程全公开,接受公民评价和社会监督。全国所有省份和30个部委已经实现互联互通,网上信访逐步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主渠道。

企事业单位职工表达权得到保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及时反映职工诉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贯彻落实《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舆论监督权。

(八)监督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力度不断加强。2015年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2012-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12次专题询问和15项专题调研,检查了17项法律实施情况。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将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告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执法检查、听取报告、专题询问三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职业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2015年,专门围绕腾格里沙漠污染治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开展多项监督性调研议政,就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加大。截至2015年年底,相关部门已明令废止35部,全面修改24部,部分条款修改的182部法规规章。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处理了存在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问题的81部法规规章。特别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集中审查和督促修改。

行政问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2012-2014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约34万件,审结32万余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4%。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机制改革。截至2015年年底,已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社会监督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1.5万多人,聘任特约检察员3786人。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 ”共7974件,其中,对212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些情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992件,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156条。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督作用,近年来,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