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本网记者就有关情况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一、请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和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四个案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这几个案例,都是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从几个案例的内容看,有的涉及实体法方面的争议问题,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主要是针对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有的则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于英生案、陈满案中的证据审查规则、有罪证明标准以及王玉雷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标准等等。虽然每个案例的特点和指导意义不同,但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都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清醒认识自身在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承担的职责使命,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增强监督能力,全面提升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水平。此次发布的四个指导性案例,涵盖了第二审刑事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和审查批捕等多个监督环节,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监督理由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采纳监督意见情况,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处理类似问题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同时,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也充分展现了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和勇于担当、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独特价值,从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认同,增强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
二、请谈一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价值。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的案件,也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因此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案件。该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同条第一款法定刑的问题,即该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应当对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全部援引。对这一刑法条文如何理解适用,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处罚问题。在该案一审、二审中,有关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并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援引同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对马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从指导性案例的角度,马乐案的主要价值,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即援引法定刑应当是引用其他罪名或条文的全部量刑规定。而且,由于援引法定刑是刑法中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关于援引法定刑的问题,除本案涉及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外,在刑法其他条文或者案件中同样有可能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今后同类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您认为通过依法监督纠正于英生案和陈满案,检察机关自身应当吸取哪些经验或者教训。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于英生案和陈满案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有关地方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成功纠正法院错误判决,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重获公正与自由的成功案例。在对这两个申诉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把握纠错标准,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与人民法院共同纠正了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最终使错案得以昭雪,正义得以实现,对此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当然,我们把这两个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造成此类冤假错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重复发生。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对于发现的冤假错案我们要依法监督纠正,但更重要的,是在我们自身的司法办案活动中,从一开始就要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办案活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无论在侦查监督、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好监督制约作用,从一开始就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将对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发挥重要作用。这是我们从于英生案、陈满案以及许多其他类似案件中得出的非常深刻的经验教训,值得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活动中认真反思和把握。
四、您认为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纠正王玉雷故意杀人错案,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审查逮捕环节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因此,检察机关能否在审查逮捕环节发挥好监督制约作用,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正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都有重要意义。王玉雷案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坚守正确司法理念,注重保障人权,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对于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应当说有许多非常关键的因素,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司法理念的问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我们看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究其根源,首先是司法人员在司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检察机关一直强调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对此理解不深刻、践行不到位的问题。对某些办案人员来说,片面追诉思想仍然根深蒂固,而保障人权观念相对淡薄,表现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主要是不愿或者不敢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依法严格把握逮捕标准,甚至对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压力和因素影响,也不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在王玉雷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另外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自始至终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并且在这种理念指引下,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多次当面讯问和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注意发现并且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能够顶住压力、依法办案,最终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仅切实保证了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且避免了一起错案悲剧的发生。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在该案中展现出的正确司法理念和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的精神,对于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