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路超与同事一起吃饭饮酒,之后看到同事刘某醉倒在路边,便猛踢对方身体,致其死亡。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5年后,路超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路超和刘某都是本市大兴区一家工地保安。2014年11月26日晚,他们几个同事在大兴区西红门一家菜馆聚餐。因刘某酒醉倒在该菜馆外的土路上,路超就用脚猛踢其身体。刘某后被扶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躯干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腹腔内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12月9日,路超被查获归案。
路超供述称,事发当晚刘某请他和同事喝酒,他喝了一斤白酒和一瓶啤酒。他走出饭馆时,看到刘某躺在地上,同事龚某在一旁拦车。他就踢了刘某腰部几脚,叫了刘某几声也没得到回应。于是他与龚某先打车回到工地,又叫上另一名同事一起把刘某抬回宿舍。他回来不到五分钟,就听说刘某不行了。
一审法院认为,路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路超有期徒刑15年,赔偿刘某之子6万余元。判决后,路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市高院认为,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颜斐)